“建议条例做好与上位法和相关国家政策法律的衔接,具体条款的表述应更加通俗易懂。”7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现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和重庆市陆续推出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道路运输市场出现了网约车、共享汽车、顺风车等新业态新模式,对道路运输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草案》共7章92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新增19条、删除18条、修改71条、保留2条,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贯彻道路运输发展新要求;二是落实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新精神;三是深化出租车汽车行业管理;四是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为贯彻道路运输发展新要求,《修订草案》增加了绿色发展原则,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节能减排。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
《修订草案》进一步深化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其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并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规定了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可能与巡游出租汽车混淆的设施设备。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对平台、车辆、行为规范等予以明确。《修订草案》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为进一步保障乘客安全,《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权益;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不得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执法监管机制,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将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步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