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上午,十堰市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黑龙江路检查时发现,十堰川洋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鄂C-HF233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押运员未携带从业资格证、未随车配备灭火器等问题。
经询问取证,该货运车辆驾驶员李某,因接到急单,要求从茅箭区和远气体有限公司运送26罐混合气体到大连路沿线工厂使用,当时发车较急,未按规定填制电子运单,也没认真检查车辆是否配备灭火器。执法人员现场将该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登记保存,驾驶员李某将面临5000元的罚款处罚。
据现场执法人员介绍,6月13日,市道路交通执法支队在天津路巡查时,同样发现十堰川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鄂C1E605的货运车辆,从郧阳区舒安燃气贸易有限公司将34瓶罐装液化气钢瓶运送至天津路各小区,该车无危险品运输“电子运单”,驾驶员孙某已被处罚款。
针对十堰川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多次未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以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十堰市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已安排专人专责督促该公司迅速整改到位,同时对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清单,明确责任领导,每日督办落实,确保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闭环整改到位、销号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