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市运管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7〕25号)和《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莆田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莆交运〔2017〕39号)要求,市局成立年度考核小组,对2020年度各县(区)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设在县区级管理站)和在莆田市辖区内从事社会化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监控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并抽查了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现将考核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市局考核小组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考核工作,对5个县区级管理站、8家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进行了现场检查,从总体上看,各单位都能重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较好落实上级有关动态监控工作要求。各县区级管理站能较好履行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开展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管理的检查和督促整改,每月通报平台考核和抽查情况,向市处卫星定位管理分中心反馈每月通报违规车辆等整改情况。
二、2020年度考核情况
(一)县区管理站:5家县区管理站2020年度考核全部合格,考核排名及得分情况附后(详见附件1)。
(二)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8家运营服务商除福建讯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根据莆交运〔2020〕18号文件,该公司2020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整改期1年,自2020年5月22日从至2021年5月21日),其余7家全部为合格,考核排名及得分情况附后(详见附件2)。
三、存在问题
(一)县区管理站方面。一是内业材料和基础硬件方面:部分管理站存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台账不规范、人员配备不足、反馈材料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二是运营管理方面:各县区监控站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力度还有待加强,部分县区道路货运企业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规率偏高,对部分“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出现轨迹异常督促整改力度不够,对辖区货运企业考核检查督导力度不足等(详见附件3)。
(二)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方面。一是部分运营商动态监控日常车辆动态监控台账记录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二是部分运营商对所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管理人员培训不及时、不规范;三是部分运营服务商未认真核查长期未上线车辆原因,超过5天不在线车辆核查情况未抄送车属地动态监督管理站备案;四是对部分普通货车轨迹完整率较低排查处理不及时;五是未及时向市级管理分中心报送所运营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车辆信息和季度运营服务情况等(详见附件4)。
四、整改工作要求
(一)县区级管理站方面。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于3月23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卫星定位管理分中心。
(二)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方面。
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于3月23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管理分中心。
五、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运用《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县区管理站在卫星定位动态监管中的责任,严格按照上级出台的考核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对本辖区内涉及“两客一危”车辆及拥有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并落实相关考核结果应用。
(二)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运输企业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等规定,规范并落实日常监控管理台帐、内业资料以及监控平台各类参数设置、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规范接线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违规处理制度及台账,加大对违规车辆和违规驾驶员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驾驶员要予以解聘。运输车辆需要临时停运的,要通过省平台企业子系统及时办理“临时离线登记”。
(三)及时更新平台数据基础信息。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指定专人对所属车辆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录入基础信息准确。各单位要将辖区各运输企业(个体货运车主)所属的“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农客、旅游、危货车、出租车、公交车以及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营运性车辆全部接入省平台,各类车辆总数应与省运政系统中的实际车辆情况一致。各类车辆信息不符的,要及时责成相关责任运输企业(个体货运车主)重新录入并督促所服务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重新上传数据至省平台。省运政系统中出现营运车辆信息错误的,要及时报送属地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予以更正。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需变更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的(即更换车辆监控平台),应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级管理分中心进行审查报备,经审查同意后要及时在省平台上予以变更审核通过操作。
(四)提供优质平台管理服务。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要认真履行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服务协议,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1)》标准要求,向省平台传输车辆各类静态数据及动态位置数据。按照省厅三个考核管理要求,落实运营服务商管理服务职责,完善硬件设施建设,规范各类登记报表,并做好归类归档,积极配合各县区管理站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积极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请各单位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莆田市营运车辆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莆田市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交运法〔2019〕8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推进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装置推广应用工作,指导运输企业用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发挥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在自动识别、自动提醒、自动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方面的作用,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科技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驾驶员违法违规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