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0-04-16 15:55:33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评论:
    分享到: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为确保《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并顺利落实执行,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拟订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公众请于2020年4月5日前提出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意见或建议,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二、提交意见的具体途径

      电子邮箱:ggjtglc@gz.gov.cn

      三、公众意见的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报市司法局。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提高车辆整体形象和技术水平,适应广州市城市环保和交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市巡游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巡游车车辆的新增、更新、营运管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广州市巡游车车辆技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凡新增、更新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或燃料电池小客车;

      (四)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属三厢车型的,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属两厢车型的,车身长度不小于4300毫米,或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

      (五)车辆配置符合《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要求,具备人脸识别、向乘客提供电子发票、车辆CAN总线数据采集、高速公路ETC收费信息对接功能的车载终端,并将相关信息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

      (六)设置符合广州市出租汽车智能顶灯技术要求,具备车辆防伪功能的车载顶灯,顶灯控制线应按技术要求接入车载终端;

      (七)无障碍巡游车的车辆技术标准,根据无障碍巡游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无障碍巡游车运力指标投放时明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巡游车车辆营运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巡游车企业是巡游车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巡游车车辆实行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保证投入经营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二)巡游车企业应当组织定期对车载终端、计程与计价设备和顶灯等车辆营运专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出现故障的,立即停止营运并到具备技术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或更换,直到故障解除;

      (三)巡游车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巡游车车辆运营特点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四)巡游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第六条  巡游车车辆营运标志及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价签”张贴于车辆后门两侧玻璃处,保持美观、对称;

      (二)“乘客告示签”张贴于车内明显位置;

      (三)“暂停服务”、“交接班告知”等标志牌使用时夹盖在计价器或者其他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服务标志上并朝车辆前方示意;

      (四)车内配置不少于1套录音设备和3路录像设备,录像范围应至少覆盖主、副驾驶位,后排座位及行李厢内区域;录音、录像设备安装不得影响驾驶及乘车安全;录音、录像数据须同步,且在本地存储的容量可满足录像存储不少于10天,并实时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实现远程查阅、导出;使用录音、录像数据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个人隐私;

      (五)防劫设施的安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车内仪表、配套音响设备和照明灯具须完整,并保持性能良好;

      (七)空调系统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自动温控设施完好,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八)车辆行李厢安装有驾驶员内控开启装置,开启时有灯光照明。

      (九)顶灯规格为1116毫米×581毫米×282毫米(依次为长、宽、高最大值,误差值±5毫米),内置控制电路、LED灯具,按照统一接口要求,通过有线方式与车载终端连接,接受车载终端信号控制,顶灯灯光根据控制信号进行相应变化,具有展现车辆状态、防伪稽查、广告展示等功能

      (十)车内配置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七条  车辆退出营运时,巡游车企业应当拆除服务设施,并将计价器设备交设备厂商回收;除车辆报废及遭盗抢等情况外,巡游车企业应当变更车身颜色,变更后的车身颜色需明显区别于广州市现有巡游车车身颜色。

      第八条  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车容车貌、车质车况查验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6号)同时废止。


  • 关键字: 巡游出租汽车 车辆技术管理
  •    责任编辑:suyanqin
  • 每周新闻精选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