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市运管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精神,现将有关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和推广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第55 号令)有关规定,市运管处已对公安交管部门开放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从2020年2月起,市运管处每月定期汇总平台上“两客一危”车辆超速行驶情况,抄送市公安交管部门处置。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改革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车载终端由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各单位要按照省厅《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闽交运〔2017〕26 号)有关规定,对本辖区运营服务商、自建平台企业、运输企业加强管理。
1.各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不得将动态监控服务商选择及服务费用缴纳情况与车辆年审绑定,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检测机构开展终端产品检测业务。
2.依据省厅建立的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黑名单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载终端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系统平台进行线索报送和实施联合惩戒。
3.各单位要配合省厅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标准(以下简称 2019 版标准)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1)针对新申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所配备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新建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应符合 2019 版标准要求,并兼容之前投入运行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
(2)2019 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安装入网的车载终端,原则上采用软件技术升级方式进行改造,不得要求强制更换。
(3)目前省平台已按照 2019 版标准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市运管处要督促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按照2019 版标准尽快进行技术升级并兼容之前的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确保数据正常传输。
二、加快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 号)、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运汽车安全监控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交安监发〔2018〕169 号)及《福建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交运函〔2019〕3 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为主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力争于 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两客一危”、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电车等重点车辆的安装工作。
(一)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使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规定,并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判断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是否合格,可通过登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共查询页面,查看车辆的“部标终端”字段为“是”即符合部标的合格产品。
(二)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不得强制指定服务商和产品型号,不得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与车辆审验等业务管理工作关联,不得擅自变更、增加车辆审验条件。《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改造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莆交运法〔2019〕20号)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与车辆审验业务管理工作关联的要求相应取消,车辆在年审时无需把关是否有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可不使用新版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证明。
(三)严把新车前装准入关。自2019年6月1日起,新增、更新的客运(含班线客运、农村客车、旅游客运)车辆、危货运输车辆、公交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货车应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装置,如未安装使用的,否则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禁止行业准入。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车辆使用新版卫星定位安装情况证明。
(四)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要指导运输企业用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发挥好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在自动识别、自动提醒、自动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方面的作用,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驾驶员违法违规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