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吉林省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备案工作管理制度》(吉运信〔2015〕60号)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1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要求,可从事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拟予以备案,现予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省运输管理局。
附 件:第14批予以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运营服务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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