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兵团安委办有关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和公共交通汽电车安全运营的要求,细化落实《兵团营运客运汽车安全监控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兵交明传〔2018〕103号 附件3),现就进一步做好兵团重点营运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师市交通局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按照要求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同时要鼓励引导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车辆安装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具备4G视频监控、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含疲劳驾驶报警、长时间不目视前方报警等)和设备失效报警(含设备遮挡失效提醒、红外阻断型墨镜失效提醒)的功能。前装和原有设备升级改造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JT/T 1077—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1)的要求,确保相关视频监控数据上传至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强化对相关车辆和驾驶员实时动态监控管理。
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的要求,各师市交通局不得强制指定产品品牌或者检测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或者管理平台与行业管理部门数据联网。兵团交通运输局将于近日会同权威检测机构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供选择的设备,各师市交通局可在入围设备中向企业推荐。
二、 各师市交通局要认真落实城市公交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辖区企业(经营业户)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学习《交办运〔2018〕115号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要重点宣传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对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和保护企业、车辆、人员等生命财产安全的积极作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建立终端安装使用、维护管理、驾驶员报警查处、奖励惩戒等制度,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同时,要主动联系入围设备生产厂家演示设备的功能、性能和操作方法,明确安装步骤和传输要求,引导各企业按计划、合规范地完成此次安装工作。
三、 各师市交通局要本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引导企业借助保险、银行和投融资平台等第三方机构,运用资本力量,探索制定科学、可持续的运营管理方案,为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与应用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要积极争取师市和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完善资金保障政策,争取从师市财政和维稳经费、燃油补贴退坡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运输企业给以资金引导。
四、 各师市交通局要迅速组织辖区企业(经营业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情况,详细了解需求和存在的困难,填报《兵团重点营运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信息反馈表》(附件),为后期全面开展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工作打下基础,《信息反馈表》于4月25日前报送兵团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各师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与应用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要求企业建立台帐,完备监控记录,对上线情况进行统计,并分别于6月30前、9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通报本师市工作开展情况,对应用工作不重视、推动缓慢的城市公交企业、“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和运营服务商,及时约谈通报,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兵团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联系咨询,电话:0991-2358617,传真0991-2332481。
兵团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