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日照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于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车载智能管控终端的通知》,通知要求,各运输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车载智能管控终端安装工作,车载智能管控终端纳入公安交警部门车辆正常年检内容。
附件:日照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载智能管控终端专用功能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日照市渣土车环保类和安全类管理,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现代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建立与智慧城市建设相匹配的渣土车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垃圾(主要指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遏制密闭不严、超高装载、超速行驶、违规乱倒、疲劳驾驶等现象,保证公共安全,杜绝撒漏及扬尘污染,提升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车载智能终端应提供人脸身份验证、车载定位、视频监控、货厢监测、介质识别、信息内屏、信息外屏、报警、无线传输等功能部件及软件。
一、车载定位终端要求
车载定位终端采用北斗兼容终端,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JT/T 794)要求,同时车载终端还需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1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 讯协议技术规范》(JT/T 808-20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 1078-2016)相关标准规范,需提供交通运输部下属检测机构出具的JT/T794检测报告和JT/T1076-2017检测报告。
车载定位终端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同时能接入交通运输部门货运平台,符合附录规定,同时能接入日照市建筑垃圾管理系统,与平台无缝对接达到以下要求。
二、自检功能要求
在启动车辆时,车载智能终端应进行自检,北斗信号、无线网络信号、货厢检测设备、内屏、外屏、人脸识别部件正常则自检通过,自检状态异常时应有对应的语音提示,并限制车辆速度为20km/h(可根据业务规则配置)。
三、北斗定位功能要求
3.1北斗定位
实时对车辆进行精确定位、传送定位坐标、车速、方向、实时车辆状态信息,收发平台指令信息。
3.2北斗信号被屏蔽自动管制
终端应能自动检测北斗信号被屏蔽,当检测到北斗信号被屏蔽后,应进行报警语音提示,终端自动启动“锁车”或“限速”(业务规则可配置)管制。
四、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功能
4.1人脸身份注册
应支持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引导下通过车载终端进行驾驶员身份信息注册(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和人脸照片采集,车载终端应支持存储不少于50个驾驶员的人脸照片。
4.2启动车辆前身份验证
启动车辆前,应提示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支持捕捉人脸并识别是否为已注册的驾驶员,是则可以启动车辆,否则锁车限制车辆启动。应支持无通讯信号情况下人脸识别身份验证。
五、电子地图功能要求
在车载终端内屏上能够显示电子地图,并在电子地图上可显示平台下发的各类电子围栏、车辆基本信息、车厢密闭、举升、空重信息、核准证信息、报警信息,支持文字、语音提示。
六、禁行监控功能要求
车进入禁行路段,车载智能终端必须自动报警提示,且自动进入限速模式,限制车辆速度为20km/h,回到正常路段限速自动解除,并向平台报送闯禁信息。
七、货箱状态监控功能要求
7.1货箱空重状态检测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空载和重载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空重状态。
7.2货箱密闭状态检测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关厢和开厢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密闭状态。
7.3货箱举升状态检测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举升和平放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举升状态。
八、货物分类和消纳管制功能要求
8.1货箱货物自动分类
车载智能终端应自动识别货箱货物类型,能够区分普通渣土、盾构土、建筑垃圾和石料,并通过内屏展示货物类型。
8.2货物分类消纳管制
当车辆位置所在消纳场的准许消纳货物类型与车辆货箱已装货货物类型不符时,车载终端设备应自动限制货箱无法举升。
九、远程视频监控功能
9.1货箱视频监控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实时监控货箱画面,货箱顶部监控摄像头防护等级应满足IP67,应具备红外夜视功能,在没有任何外界光源的自然环境中可以清晰地显示货箱中货物内容,图像清晰度应达到1080P。
9.2多路视频扩展
应支持可拓展驾驶室内、前方、右方(盲区)和后方(倒车)4个摄像头(客户自行选配)。其中右方(盲区)和后方(倒车)摄像头防护等级应满足IP67,图像清晰度达到D1级别。为满足高清视频存储要求,车载终端主机应满足存储介质存储容量不低于1T。
9.3远程视频监控
平台下发任一通道的远程视频实时预览指令后,平台可查看该通道的实时视频画面。平台下发特定时间段任一通道的历史视频回放指令后,平台可查看该通道的历史视频。平台回放图像画面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不应出现画面卡顿,丢帧的现象,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拖尾、马赛克和断裂现象。
十、路线监控功能要求
10.1路线模式
车载智能终端应支持线路模式,设定线路模式后,重车只能在指定的路线运输,重车离开线路后,应向平台上报重车偏离线路报警,且自动限速20km/h。
10.2禁区模式
车载智能终端应支持禁区模式,车辆进入禁区后自动限速20km/h,并向平台报送闯禁信息。
十一、车辆管制功能要求
11.1锁车管制功能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实现对车辆锁车管制,车辆被锁车后无法再次启动车辆。应支持终端报警产生的锁车指令和平台下发的锁车指令的执行。
11.2限速管制功能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实现限制车辆速度不超过某个特定值的管制。应支持终端报警产生的限速指令和平台下发的限速指令的执行。
11.3限举管制功能
车载智能终端应支持限制货箱无法举升的管制。应支持终端报警产生的限举指令和平台下发的限举指令的执行。
十二、驾驶员状态检测功能
12.1疲劳驾驶报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智能终端应能通过面部特征识别的方式检测到驾驶员发生打瞌睡等疲劳驾驶行为,应作出声音告警,并自动限制车辆速度至20km/h,同时向平台上报疲劳驾驶报警。
12.2抽烟驾驶报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够通过接触或非接触的方式检测到驾驶员抽烟驾驶行为,应作出声音告警,并自动限制车辆速度至20km/h,同时向平台上报抽烟驾驶报警。
12.3接打电话驾驶报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够通过接触或非接触的方式检测到驾驶员打电话驾驶行为,应作出声音告警,并自动限制车辆速度至20km/h,同时向平台上报打电话驾驶报警。
12.4分神驾驶报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智能终端应能通过视频的方式检测到驾驶员眼睛注意力长时间偏离前方处于分神状态,属于分神驾驶行为,应作出声音告警,并自动限制车辆速度至20km/h,同时向平台上报分神驾驶报警。
12.5环境适应性
能够在白天、夜晚、黄昏和黎明等不同光照条件下对疲劳驾驶、分神驾驶、抽烟、接打电话的行为进行识别,能够在驾驶员佩戴帽子、眼镜、墨镜等情况下实现对疲劳驾驶和分神驾驶行为的检测。
十三、右侧盲区行人预警功能
13.1盲区行人识别
应支持识别右侧盲区内的徒步行人、骑电动车行人和骑自行车行人,应能区分行人和普通障碍物。
13.2工作时段
车辆ACC状态为ON时,右侧盲区行人监测功能应持续保持工作。
13.3右侧盲区行人碰撞预警
行人与车辆右侧距离小于3m应触发右侧行人三级碰撞预警,行人与车辆右侧距离小于2m应触发右侧行人二级碰撞预警,行人与车辆右侧距离小于1m应触发右侧行人一级碰撞预警。
13.4预警提示
预警需以声音和图形方式提示司机避让行人,右侧行人三级碰撞预警提示图形为在提示器显示屏显示绿色行人,右侧行人二级碰撞预警提示图形为在提示器显示屏显示黄色行人,右侧行人一级碰撞预警提示图形为在提示器显示屏显示红色行人。右侧行人碰撞预警提示时应支持对车外行人进行声光告警提示,以催促行人尽快远离车辆。
13.5预警响应时间
从目标满足告警到发出声音和图形预警指示,时间间隔应不超过300ms。从目标不满足告警到预警指示失效并解除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s。
13.6 环境适应性
能够在白天、夜晚、黄昏和黎明等不同时间段、不同光照条件下实现右侧盲区行人碰撞预警功能。
十四、接收数据功能要求
14.1电子围栏数据
应能接收并执行监控平台下发的工地、消纳场、路线、停车场、限速圈、禁行区域等电子围栏数据并保存至终端本地;发生超出电子围栏的行为后能上报平台、进行报警,并执行各类围栏设定的监管规则。
14.2核准证数据
应能接收监控平台下发的核准证数据(开工日期段、开工时间段、工地名称、消纳场名称、路线描述、车辆相关信息),并保存在本地,对核准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判断,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传报警数据。
14.3提示数据
应能接收监控平台下发的文字提示数据等,并语音播报平台下发的文字信息。
十五、接收指令功能要求
15.1平台指令优先级最高
应能接收监控平台指令并执行,且平台指令必须优先级高于终端本地指令,如车载智能终端本地计算后,执行“解除限制举升”,但监控平台下发的是“限制举升”,则优先执行监控平台下发的指令。
15.2 平台指令类型
监控平台下发的指令包括:限制车速、解除限制车速、锁车、解除锁车、限制举升、解除限制举升、远程抓拍图片等指令。
十六、上报数据功能要求
16.1基本信息上报功能
车载智能终端每隔15秒(时间可配置)自动获取车辆位置信息、车辆方向、车辆速度、车辆货厢状态、违规状态等信息上报至平台。
16.2事件上报功能
车辆发生违规行为等事件时,车载智能终端必须实时上报事件信息到平台,每一次事件在没有变化或恢复之前只能上报一次,不得连续多次上报,事件类型具体见协议规范。
16.3 终端核准证信息上报
终端启动后主动向平台上报终端具有的核准证信息。并且支持平台主动查询终端的核准证信息进行上报。
16.3 电子围栏信息上报
终端启动后主动向平台上报终端具有的电子围栏信息(限速圈、停车场、禁行区域等)。并且支持平台主动查询终端的电子围栏信息进行上报。
十七、报警视频联动功能要求
17.1报警图片抓拍联动
在指定报警产生时应能自动抓拍对应通道照片,并上传到平台。
17.2报警视频联动
在指定报警产生时应能向平台上传报警前后视频片段,可支持视频时间长度灵活设置。
十八、违章报警功能要求
18.1顶盖违规报警
重载状态下货箱未密闭,应能产生顶盖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顶盖违规报警。
18.2越界违规报警
重载状态下车辆驶离规定线路,应能产生越界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越界违规报警。
18.3卸土违规报警
当货箱不在核准证对应工地或消纳场内由重载变为空载,应能产生卸土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卸土违规报警。
18.4非法举斗报警
当货箱在限制举升管控状态下,货箱状态由平放变为举升,应能产生非法举斗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非法举斗报警。
18.5无证违规
当核准证无效时,货箱状态由空载变为重载,车辆行驶后应能产生无证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无证违规报警。
18.6 超速违规报警
当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制速度时应能产生超速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超速违规报警。
18.7闯禁报警
当车辆行驶进入禁区后应能产生闯禁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闯禁报警。
18.8设备破坏报警
当车辆终端设备被非法拆卸或破坏导致设备功能不完整时,应能产生设备破坏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设备破坏报警。
十九、报警管制联动配置功能要求
19.1报警管制灵活配置
应支持对任意报警设置锁车、限速和限举三种管制方式的一种或多种配置,当该报警产生后自动执行已经配置的一种或多种管制。
19.2远程报警管制配置
应支持通过平台参数设置方式实现车载智能终端报警与管制配置参数设置。
二十、显示与报警功能要求
20.1显示内屏
信息内屏安装在驾驶台上,屏幕向内,显示屏不小于6寸,必须提供触摸交互操作、信息展示功能,在同一个界面显示地图、车辆实时位置、工地、消纳场、路线、禁区等各类电子围栏、证件信息、速度、货厢状态、违规信息、监控平台公告、报警提示等信息功能,查看信息不需要手动切换界面,内屏操作系统为市场主流系统并支持升级开发。
20.2显示外屏
屏幕向外,用于执法、管理等人员执法查看证件及车辆信息,要求显示清晰,采用LED发光器件,所显示文字内容在白天和黑夜15米距离外能够清晰识别,屏幕应能显示证件有效、证件无效、越界行驶、车辆实时速度、监控平台下发的信息等文字内容。
20.3声音报警功能
应能通过语音实时播放报警信息,包括智能终端自检提示、身份验证提示、与监控平台连接提示、车辆违规报警、车辆事件报警提示等。
二十一、其他要求
21.1支持二次开发,车载智能终端中的硬件及内嵌操作系统必须支持二次升级开发。
21.2 货箱摄像机应能够抗击石子等货物的砸击,满足IEC 60068-2-75-2014标准要求。
21.3 货箱空重状态记录装置应具备防作弊功能,在磁铁、钢板等常见工具干扰情况下,或者将门磁的其中一块磁体拆下与另一块磁体捆绑在一起,载货状态应能正确记录,或可发出载货作弊报警并限速20km/h。
21.4 箱盖启闭状态记录装置应具备防作弊功能,在磁铁、钢板等常见工具干扰情况下,或者将门磁的其中一块磁体拆下与另一块磁体捆绑在一起,箱盖启闭状态应能正确记录,或可发出箱盖作弊报警并限速20km/h。
21.5 货箱举升状态记录装置应具备防作弊功能,在磁铁、钢板等常见工具干扰情况下,或者将门磁的其中一块磁体拆下与另一块磁体捆绑在一起,货箱举升状态应能正确记录,或可发出举升作弊报警并限速20km/h。
21.6 货箱摄像头机应具备防作弊功能,当摄像机镜头被遮挡、污染,或者角度被转动导致无法监控车箱外廓、车箱闭合、举升和装载等情况时,终端应自动向监控平台上报报警,并自动限制车辆速度为20km/h。
21.7 反定位信号屏蔽。应支持北斗定位防屏蔽功能,检测北斗定位信号屏蔽后,自动执行限速20km/h。
21.8车厂或车载智能终端厂家不得留有技术后门协助运输企业或司机逃避监管。
21.9车载智能终端要高度集成化、智能化,便于安装维护,操作便捷,能适用渣土运输恶劣工况,连接线束、接口要做好防水、防火、防震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