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下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要求,拟在天津市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监控服务平台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监控服务平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验证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四)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通过交通运输部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六)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经营服务范围需包含天津市,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专职技术维护人员信息表(附件2);
(九)经办人授权文件。
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备案材料
(一)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备案申请表(附件3);
(二)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在天津市境内的售后服务地址、联系电话及维修技术人员资料;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服务,须提供被委托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授权文件原件;
(四)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规范及使用说明书;
(五)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正品留样备查(两台)。
附件:附件1-3.docx[14.98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