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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出台智能网联汽车路测管理办法

    2018-07-04 14:20:10 来源:天津日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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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日,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已联合编制出台了《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引导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快速发展提供基础。

    记者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上看到,此次我市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将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公安局共同成立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如,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路段,逐步将选定的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委托国家级的汽车检验机构作为天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测试申请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技术验证的服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对发放测试通知书的测试主体,办理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值得一提的是,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此外,工作小组也将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此前,已有多部来自不同企业的自动驾驶车辆在我市唐廊高速开展过相关测试。

    市交通运输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年初,我市制定出台的“智能交通专项行动计划”中,特别提出要加强发展汽车智能驾驶,建立专用试验场地,吸引无人驾驶技术研发企业来津测试。在开放道路测试方面,通过在全市征集开放测试道路的方式,已完成推荐道路的初步筛选。下一步,将尽快选定并公布开放测试道路,向审核通过的自动驾驶测试申请企业发放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行驶车号牌。

    问题解读

    【问题一】 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认定当事人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并报警;此外,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工作小组。

    【问题二】 道路测试是否会对现有交通安全产生影响?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试车”“车辆性能试验”,其转向、制动、操控等安全性能全部符合现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与传统车辆无异。其自动驾驶功能,通过计算机模拟、试验台架评测、试验场及封闭道路测试等测试验证,才可在实际交通环境中进行自动驾驶功能验证。此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现须全程由经过筛选和严格培训的驾驶员监控并在必要时干预或接管,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危险发生。因此,智能网联汽车在公共道路环境中进行测试并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额外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

    第三条  按照“鼓励创新,保证安全,统筹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引导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鼓励和支持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公安局共同成立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建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负责确定并及时发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和时段;

    (三)负责为测试主体发放测试通知书;

    (四)负责办理测试主体延期申请和撤销测试资格等事项;

    (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运行和协调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委。

    第五条  工作小组委托国家级的汽车检验机构作为天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测试申请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技术验证的服务。专业机构于每月向工作小组汇报我市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并协助工作小组出具情况报告。 

    第三章  测试管理工作流程

    第六条  工作小组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路段,逐步将选定的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作小组按照《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的规定流程,依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机构按照《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的规定技术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主体申请材料的核验。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核验测试主体材料合格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实车检查及测试

    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封闭场地进行实车检查及测试,对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封闭场地实车检查及测试报告。

    (二)检查监控装置

    对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按《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第二章第七条要求,检查监控装置并出具接入数据平台证明。

    (三)定期向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 

    第十条  工作小组收到专业机构整理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

    工作小组依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审核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测试通知书,并由专业机构将测试通知书连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标识一并发放给测试主体。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对发放测试通知书的测试主体,办理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每年6月、12月形成所有测试主体的总结测试报告,提交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对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测试主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撤销测试通知书时,由专业机构收回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提交给工作小组;未收回的,书面告知工作小组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测试申请材料的要求,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规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执行。

    第十八条  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 关键字: 智能网联汽车 路测 管理办法
  •    责任编辑:梁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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