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6-10-28 09:38:40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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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落实本市无车承运人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一、原则目标
      无车承运人是指企业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和义务,通过组织、整合并委托社会上其他承运人及运输工具资源完成运输任务来履行运输合同的经营者。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与物流行业的深度融合,涌现出分别从物流链不同环节和角度切入无车承运业务模式的企业。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健全无车承运模式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应用,引导货运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试点条件
      本市从事无车承运业务模式的相关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
      (一)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运输经营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较高。
      (二)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一是能够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把关;二是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
      (三)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实施对实际承运人在运输生产安全、服务质量、诚信考核、事故赔付能力等方面的管理。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不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不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五)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赔付机制,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
      三、试点时间安排
      (一)宣传启动阶段:广泛宣传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企业申报工作。
      (二)评审上报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申报企业的评审,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和企业实施方案。
      (三)跟踪实施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运管处加强跟踪督导。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2月15日前市运管处和试点企业要分别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交通委。
      四、工作组织
      (一)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市交通委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推进,市运管处负责试点企业组织申报和跟踪实施工作,各区县运管机构负责各区县的宣传申报和试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重点货运物流分会负责组织专家制定评审标准,并对申报企业实施评审工作。
      (二)严格筛选条件,精心组织实施。坚持“模式多样、标准严格、全程跟踪”的原则,严格筛选试点企业,科学论证并审核企业试点方案,在货源组织、车辆资源整合、仓储物流资源整合、交易信息整合、中小货运企业服务平台等各种不同模式特点的企业中择优选择若干参加试点,原则上总量控制在20家以内。纳入试点的企业可向注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申请“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许可,许可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加强跟踪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市运管处要注重试点过程中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市交通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运行监管和诚信考核,对试点过程中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上海 无车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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