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备案申请情况,我局将开展一批服务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备案材料的递交截止期为2016年9月8日下午17:30时,截止期后递交的材料将视为下一批的备案材料。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要求,备案材料中不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本次备案材料的递交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办公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68号402房间)。
四、本次备案服务商应递交材料一式5份。备案申请材料应采用胶订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活页装订。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