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1月4日的会议要求,现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检测受理工作调整如下:
一、检测申请
申请单位其送检产品涉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有关规定的,应提供对送检产品应用范畴的说明文件,且文件中需明确是否申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检测受理
检测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第三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并对应用范畴的说明文件进行检查和留档。
2016年1月5日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