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运管处(局):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川交函〔2014〕 42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道路客运车辆上推广应用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监管系统的通知》(川交发〔2015〕19号)的规定,省运管局制定了《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8月25日
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川交函〔2014〕42号)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道路客运车辆上推广应用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监管系统的通知》(川交发〔2015〕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四川省境内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提供车载视频终端的生产厂家,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简称“省局”)申请视频功能核验。
第三条 省局成立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组成员由省局相关处室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四条 申请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的终端生产厂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三)车载视频终端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12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七)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对提供的车载视频终端具有开发、维护和升级的能力,提交开发及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和ISO:9000质量认证材料;
2.四川境内有固定的维修网点,提交地址、人员、联系电话、维修办公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
第五条 省局按以下流程组织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
(一)终端生产厂家向省局提交视频功能核验申请材料;
(二)省局视频功能核验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终端生产厂家准备终端视频功能核验;
(三) 省局安排时间,按照《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试行)》(川交发〔2015〕19号)进行终端视频功能的逐项核验,视频功能的必备项和可选项详见附件2;
(四) 对申请材料和视频功能都通过核验审查的车载视频终端,省局在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终端生产厂家下发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通过核验告知书(见附件3),并在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