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运管处(局):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川交函〔2014〕 42号)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道路客运车辆上推广应用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监管系统的通知》(川交发〔2015〕19号)的规定,省运管局修订了《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备案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川交函〔2014〕 42号)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道路客运车辆上推广应用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监管系统的通知》(川交发〔2015〕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为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简称“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简称“省局”)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自建企业监控平台,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拥有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向其许可级别中最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选择和变更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应当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送省局,并通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局成立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组,对申请备案的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提交的备案材料和软件功能进行审查核验。备案组由局相关处室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四)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包括服务管理制度、服务响应体系、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服务标准及内容、应急预案及保障等内容;
(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以上备案材料中的证照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第六条 省局按以下流程组织备案:
(一)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向省局提交备案材料;
(二)省局备案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准备软件功能核验;
(三)省局安排时间对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提供的软件,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软件功能要求(试行)》(川运函〔2014〕168号)和《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试行)》(川交发〔2015〕19号)进行逐项核验,平台软件功能及视频功能的必备项和可选项详见附件3;
(四)对备案材料和软件功能都通过审查核验的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省局予以备案并在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其下发备案事项告知书(见附件4);
(五)安装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凭备案事项告知书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完成接入后在省局官方网站上公告;
(六)安装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省局向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提出接入申请,完成联调后,在省局官方网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