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运管客运发〔2015〕7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株洲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5〕80号,HNPR-2015-1003)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具体情况,省局组织制订了《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督促辖区内长途客运企业,按照要求,结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市场监管和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监管,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施长途客运接驳
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5]80号,HNPR-2015-1003)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5]80号,HNPR-2015-1003)有关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我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坚持“行业引导、企业自主、安全第一、稳妥推进”的原则,确保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按照省厅要求,省局成立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智勇任组长,李志诚、匡健飞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客运管理科、安全监查科、运政稽查科、信息中心、法规督查科、监察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局客运管理科。
三、试点内容
本工作方案所称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一)试点方式以及试点企业的选定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规定以及经部备案同意,我省采取由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省内14个市州从事800公里以上客运经营的客运企业通过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的方式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参与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试点线路、车辆的选定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我省选择的接驳运输试点客运线路为:讫点省为接驳运输试点省份,且运输里程为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接驳运输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运输组织方式,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经企业申报并确认,第一批选定的864辆参与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客车(见附件1、2)已经交通运输部审核通过,其中部分从2015年2月开始客车启动了接驳运输试点。其他需要加入接驳运输试点的车辆,由联盟牵头企业按照规定分批报省局、省交通运输厅,并经交通运输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接驳运输试点。
(三)接驳点的设置及接驳工作流程
我省采取设置公共接驳点的方式,优先选择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者客运班线车辆途经的汽车客运站作为接驳点。试点接驳运输车辆到达指定接驳点的时间应当在23时至次日2时之间,应将交通运输部监制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见附件3)粘贴在客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由省局负责发放至相关客运企业,有效期不超过1年。发车前由始发车站填写《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见附件4)后交给当班驾驶员随车携带。车辆到达指定接驳点后,由接驳点管理人员负责清点人数和核实车辆、驾驶员证件,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有无违章情况,检查行车单,并做好停车换人期间的安保工作。接驳驾驶员与当班驾驶员进行签字交接后,由管理人员再次清点车上人数和确认轮换接驳驾驶员,并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上签字确认,加盖企业专用章,交待接驳驾驶员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并指挥车辆安全驶离接驳点。
接驳点应当建立接驳运输台账,及时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情况进行登记。驾驶员在运输任务结束后,要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及时上交道路客运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得少于180天。接驳客车应当按班线许可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除与班线许可的停靠站点重合的接驳点外,接驳点不允许上、下旅客。
四、监管和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制定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
联盟牵头企业以及参与联盟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相应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试点企业基本情况;二是接驳点设置情况,包括接驳点名称、地址、休息设施情况、动态监控设备情况、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服务能力等;三是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和车辆情况,包括营运线路起讫地、途中停靠站点、营运线路长度、运行路线、指定接驳点位置、该线路客运班车的车牌号及对应的接驳时间、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情况等;四是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接驳点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及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监督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和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试点过程中,联盟牵头企业和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运行组织方案的要求实施,并适时跟踪了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和改正。
2.强化安全教育
联盟牵头企业和试点企业要加强对参与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司乘人员和接驳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专门组织学习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文件要求以及我省接驳运输的有关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责任,熟悉接驳运输的工作流程,按照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驾驶营运车辆,确保接驳运输安全。
3.规范接驳试点日常管理
联盟牵头企业和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的发放、回收等台帐记录,要指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负责接驳点的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督促接驳运输驾驶员严格执行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站、驾驶员交接班等衔接工作,保证接驳运输车辆顺利接驳。接驳点要满足驾驶员食宿、通讯以及车辆临时停靠等基本条件,确保接驳运输车辆安全以及驾驶员得到充分的睡眠和休息。
试点企业应在车辆、客运站、接驳点等公布接驳运输信息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4.实施动态监控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作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子系统,统一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联盟牵头企业及试点企业要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统一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见附件5),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要指派专人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记录接驳运输过程,通过平台的视频比对功能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行车记录识别驾驶员身份,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接驳点管理人员要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接驳情况进行管理。
试点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监控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充分利用“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进行重点监控,对于超速、超载、超时驾驶、不按规定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要通过动态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接驳运输车辆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指定接驳地点实施接驳的,要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规定,确保长途客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确保接驳运输运行安全和服务规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联盟牵头企业以及试点企业不断完善并积极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源头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检接驳运输车辆运行情况、接驳点运转情况和接驳运输台账,发现并查处存在的问题。
对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车辆,由联盟牵头企业会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省局取消其接驳运输资格、收回其《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交至省局并依法予以处理;对放弃接驳运输资格又不能在次日凌晨2时之前到达目的地的车辆,由联盟牵头企业收回其《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交至省局,经营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经营,已许可延续经营的,注销其经营权。因试点企业管理不到位、甚至在接驳运输运行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接驳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联盟牵头企业会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省局取消企业接驳运输试点资格并收回全部接驳运输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交至省局。
联盟牵头企业以及试点企业在实行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搜集相关信息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联盟牵头企业应当于2015年12月30日前5日内,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局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第一批加入接驳运输试点车辆情况表(截止至2015年6月10日已发放《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下载地址:http://ygj.hnjt.gov.cn/“客运公示公告专栏”)
2.第一批加入接驳运输试点车辆情况表(截止至2015年6月10日未发放《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下载地址:http://ygj.hnjt.gov.cn/“客运公示公告专栏”)
3.《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4.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
5.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