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运管局: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客运车辆行车事故的发生,加强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简称《办法》)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川交函〔2014〕 42号,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厅决定在全省道路客运车辆上全面推广应用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监管系统
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在道路运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中增设视频监控功能,由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负责建立和完善,其总公司和分公司皆应设立视频监控中心,负责对所属客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
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管系统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增设视频监管功能,由厅运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级监控中心,对本行政区域的客运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工作,全省客运车辆车载视频监管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管。
二、规范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各市、州要督促企业监控平台按照以下技术要求和通讯协议,完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系统软件功能,安装车载视频终端,上传视频监控数据。
(一)《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一,简称“视频平台技术要求”);
(二)《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试行)》(附件二,简称“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三)《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试行)》(附件三,简称“视频通讯协议”)。
三、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完成客运车辆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任务
车籍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并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车辆,都应安装车载视频终端。
(一)2015年7月31日前,为客运车辆提供服务的视频监控平台和车载视频终端生产厂家,包括原已安装使用的视频监控平台和车载视频终端,均应按照视频平台技术要求、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和视频通讯协议对平台和终端进行改造完善。
(二)从2015年8月1日起,厅运管局组织开展视频监控平台和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的核验审查。
(三)2015年10月31日前,全省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使用车载视频终端;2015年12月31日前,全省省际、市际班线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使用车载视频终端;2016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使用车载视频终端。
(四)原已安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如2016年7月1日前仍达不到视频技术要求或视频数据仍未接入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的视频监控平台和车载视频终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重新选择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平台和车载视频终端。
(五)2016年7月1日前,各视频监控平台待厅运管局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建设完毕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具备视频数据存储、传输、监管所要求的软硬件条件后,再接入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部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大力推进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对改进提升客运车辆动态安全监控能力,预防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引导和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推广应用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系统,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落实人员,制订相应的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落实资金按要求在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将企业安装使用情况与运政业务办理相关联,并按照《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视频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严重违法违章行为要挂牌督办。
附件: 1、《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试行)》
2、《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试行)》
3、《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试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