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部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和《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相关事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备案审查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名单(第2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反映(电话:0471-696792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名单(第2批).doc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