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2014年5号部令)出台后,各县(市)区迅速行动,认真组织,督促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辆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截至目前全市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辆6000余台,进入襄阳市场服务的合法运营商已有20家,推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推进过程中,部分县(市)区也存在着一些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及违规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广大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和合法运营商的正当权益。为保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的推进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是建设“平安交通”的重要支撑,是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是驾驶员和旅客安全出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运管机构协助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强化安全管理,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5号部令和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各地要按照5号部令要求,督促辖区内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做好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入网正常使用的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全市12吨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自2016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辆一律不得办证和年审,一律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严明纪律,转变作风。各地在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辆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2015年18号文件要求,不得再次要求卫星定位系统运营服务商备案,或设置准入条件,搞变相层层认证审批,不得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车载终端,通过认证、招标、审核、注册、调试等方式进行二次筛选。对于已在省运管局备案的三批共25家平台服务商及以后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平台服务商(详见附件,同时根据省局要求,提供运营服务的仅限中标服务商或其设立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严禁各类加盟商、代理商从事设备安装和平台服务),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均可自主选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以行政手段为道路运输企业指定平台服务商和终端设备,不得参与或入股平台服务商的经营活动,确保卫星定位动态监控运营市场全面放开和有序发展。
四、严格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在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运管局将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推进专项检查活动,重点纠正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继续违规操作的,将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4月22日
附件:
省运管局货运信息平台服务商备案公告名单
1.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武汉志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湖北天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
5.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
6.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山东广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中航星北斗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9.湖北华盛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安徽烽火台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
11.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4.深圳市易流科技有限公司
15.杭州星软科技有限公司
16.武汉市交通物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17.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8.武汉依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河南迈佳迈科技有限公司
21.陕西导航科技有限公司
22.深圳市惠尔讯科技有限公司
23.无锡远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4.宁夏德诚汽车监控有限公司
25.山东车卫士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