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运管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桂交运管函[201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i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桂交办运管(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道路运输行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从下文之日起废止《关于启用具备防伪功能的技术服务协议和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接入证明模板的通知》(桂道运科技函【2015]1 4号)文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程序要求。经我局公告备案的企业监控平台,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再次备案及设置准入条件,变相进行层层认证审批。从本文下文之日起,企业监控平台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报备时,仅需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备案通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经我局依法备案的企业监控平台按照依法、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在我区范围为道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提供动态监控服务。
二、取消《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接入证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按规定必须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运输车辆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时,不再审验《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接入证明》,应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行业服务平台)和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查看,如相关车辆已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传输数据,截圉打印并保存备查,否则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道路运输企业与平台运营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时,应采用推荐协议范本进行签署,并使用标准A4空白纸张及底纹,取消具备防伪功能的技术服务协议模板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5号)和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企业监控平台运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中的各类违规行为。
五、企业监控平台运营企业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履行对分机构的管理责任,依法承担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连反动态监控管理有关规定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企业监控平台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宴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特别是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行驶、卫星定位装置非正常断线等报警和统计分析管理功能,满足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