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规,现决定对申请在丹东地区从事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重型载货汽车以及半挂牵引车的合称)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运营商实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运营商基本资格条件及要求
1.运营商应当已通过辽宁省运管局备案审查,并与国家货运平台成功对接。
2.运营商应当设立技术服务机构,并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监控服务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监控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4人。
二、登记资料
1.丹东市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装置运营商审核登记表;
2.运营商通过省运管局备案审查的证明材料;
3.监控平台与国家货运平台成功对接的有效证明材料;
4.车载终端型号及技术参数说明文档;
5.代理产品的运营商应当提供平台或终端厂商提供的代理授权协议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明;
7.本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
8.运营商服务承诺书;
9.车载终端安装协议书样本;
10.监控服务合同样本;
11.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单样本;
12.员工劳动合同。
三、登记时间
登记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至丹东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规安全科,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马晓羽许恒力联系电话:0415-3869906
丹东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