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上午从烟台市交通局运管处获悉,自2015年开始,我市对货运市场准入、审批等领域的管理将更加严格,货运车辆的年审、加装定位设备以及货运企业审批许可等方面的政策均有调整。
普通货物车辆年审必须提供车辆技术档案
自2015年起,市运管处在办理普通货物车辆年审时,将严格审查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违章记录等内容,并重点审查车辆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年审。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对此,市运管处货运科科长张卫东介绍,车辆技术档案的内容涉及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货运车辆具有载重量大等特点,如不按规定维护车况,在运输中容易出现事故。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维护情况的直观体现,今后货车年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业户,都必须提供这份档案。”张卫东说。
企业在申请许可环节必须提供有关土地证明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据了解,规定中的“办公场所以及停车场地”可以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自有的,也可以是租(借)用他人的,但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租(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至少需要提供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合同。停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今后,市运管处服务窗口在受理申请时,将严格审查申请人相应的房产、土地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其中办公场所房产、停车场地不属于申请人自有产权的,应提交租赁办公场所的房产、停车场地土地证明原件及一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合同,存档房产、土地证明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原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年底前货车必须加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之前有人传言,货车加装卫星定位装置是烟台市运管处单独做出的决定,在这里澄清一下,这是根据中央和山东省两级部署来施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全国统一的监管平台对货运车辆进行有效监管。”张卫东表示。
市运管处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共有各类货车2万余辆,货运企业400余家。自2015年起,新进入运输市场的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均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否则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对之前进入市场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此外,今后在办理车辆许可过程中,烟台市运管处服务窗口将核查牵引车与挂车是否匹配。在单独办理挂车《道路运输证》时,工作人员将核查企业所有的牵引车最大牵引力是否与该挂车匹配,若牵引车的最大牵引力与挂车不匹配,则不予办理挂车《道路运输证》。
申请运输经营许可必须提供材料原件
今后,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经营者在申请道路货物运输时,应携带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到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或者高新区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所有经营者还需统一提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此外,尚未到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还要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注册的企业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在提供以上资料时,除了提供复印件,还必须要提供资料的原件。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必须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张卫东说:“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为例,以前就有人拿着从网上下载的文本复印件来办理审批,复印件上的公司名字等方面存在出入,涉嫌伪造。所以今后办理经营许可审批时,经营者必须提供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不提供资料原件或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不规范的,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