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处(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开放有序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部令”)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会议精神,省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
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对“平安交通"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加快运用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弥补了传统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手段的不足,使车辆的运行和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而且将政府监管和企业监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后查处的全过程监管。在当前形势下,深入贯彻5号部令,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平安交通”的重要支撑,更是提高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货运公共平台接入服务商备案机制
5号部令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服务商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根据此项要求,省局建立相应的备案机制。凡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并经交通运输部公示的平台服务商,均可到省局申请备案,并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道路运输企业和车主可以在通过备案的平台服务商中自主选用。
三、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卫星定位终端由道路运输企业和业户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目录中自主选用。2015年1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芈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的卫星定住终端并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于2015年1月1日前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如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安装的卫星定位终端不符
合5号部令要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安装或换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终端但未能在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或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上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四、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联系电话:0531-85693370。
附件:http://www.sddlys.com/xiazai/CJ9B5CL2AFH.pdf
摘录:
第四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且有正式编号。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软件著作权,具备持续的研发、升级和扩展能力。
(三)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独立法人或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四)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据实现本地化存储。
(五)必要的服务承诺。包括承诺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不泄露、删除、篡改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不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保证系统平台和接入车载终端的检用一致性;因违规运营导致取消备案的,愿意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