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备案材料时需现场查验的原件材料
以下原件需在提交备案材料时现场查验,由工作人员查验后交还备案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备案人与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的合作协议 |
2 | 监控平台、车载终端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检测的证明或有效公示证明材料 |
3 | 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签发的授权书 |
4 | 备案人、监控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的营业执照; 备案人省外的,需提供1个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市场营销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并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原件。 |
5 | 备案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6 |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
7 | 车载终端通过3C认证证书 |
备注:以上材料还应当在备案材料中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以上原件应当在递交备案资料时进行查验,评审过程中专家有可能要求重新查验原件。
(二)在评审过程中需备查的原件材料
以下原件需在评审工程中备查,备案人需按照规定时间向评审组提供所需的原件,经专家组查验后由工作人员交还备案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备案人(含平台厂商)ISO9001:2008认证证书 |
2 | 备案人(含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3 | 与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4 | 专利证书(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获得的专利,包括发明专用利、实用新型专利) |
5 | 车载终端省级以上科研成果证书 |
6 | 车载终端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
7 | 400/800客服电话协议或合同,以及5位短号码客服电话使用证明材料 |
8 | 设置从事市场营销的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多于15个分支机构的,提供具有代表性的15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即可。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提供详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
9 | 设置售后服务站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
备注:以上材料还应当在备案材料中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