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运管处(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运管所(站):
为规范社会化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提供商的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为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的服务商。
二、备案要求
(一)服务商要求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独立法人的公司。
2、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从事卫星定位监控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含2年)。
4、有健全的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服务商应建立监控平台维护和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监控管理和车载终端维护服务台帐,其他相关制度。
5、有必要的服务承诺。服务商应承诺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发生在自治区境内的卫星定位装置故障,48小时以内解决;按相关规定为运输企业提供车辆动态监控服务;不泄露、删除、篡改监控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接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查处;不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保证车载终端的检用一致性;因服务商违规备案被取消,原服务商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并积极配合更换服务商;其他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项目、种类、费用标准,以及服务电话和服务网点等内容)。
6、同意将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控平台要求
1、符合《办法》标准要求、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的物理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平台。
2、为内蒙古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提供符合《办法》标准要求的数据接口,并具备动态监控及相关数据被实时调取等功能。
3、为道路货运企业提供服务的监控平台应当具备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并按照《办法》要求上传和接收动态信息的功能。
(三)车载终端要求
1、符合《办法》标准要求、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2、具有终端生产厂商向服务商提供的有效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授权。
3、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备案程序
(一)服务商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提供商备案申请表(附件1);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提供商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4、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从事卫星定位监控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证明材料;
6、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7、服务格式条款、备案要求的必要服务承诺及其他服务承诺;
8、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在自治区内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的配置,合法的全国电子地图使用授权,以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软件著作权证书等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资质);
9、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
10、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商相关授权证明材料;
11、车载终端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组成人员结构为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评审,并为通过评审的服务商进行备案和公告。
(三)已备案的服务商,如所备案内容有变更,应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程序与首次备案相同,且重新备案完成之前服务商应按原备案内容继续提供服务)。
(四)已备案的服务商如未履行其服务承诺或本通知要求的相关事项,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备案资格被取消的服务商,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备案材料报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质局南街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471-6967929;传真:0471-6962642。
附件: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提供商备案申请表.xlsx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提供商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