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省运管局举办了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
甘肃三厅局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交运〔2014〕57号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联合下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三部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相应车辆定位服务技术规范。提出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管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管控平台的责任主体。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设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制度,规范和细化操作环节,明确岗位责任。省级和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处)要监管好各企业和社会化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监控人员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会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制定车辆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和联合督导检查联席分工制度,实现动态监控系统与省四级道路运政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并将动态监控数据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安全监督监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发生事故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封存和调用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于没有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商及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制定《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联网联控办法》,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维护的考核机制,要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并与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直接挂钩。
四、加快做好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将政府监管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费用按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预算核定,申请财政预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等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为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代收服务费用,如发现此类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建立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予以审查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商,应按照《办法》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此通知发布之前公布备案的相关文件规定不再继续执行。
鼓励运输企业联合采购价低质优的动态监控设备及服务平台,鼓励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以增值服务等其他形式获取收益并免收运输经营者服务费,优先考虑使用免收服务费服务商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五、关于过渡期设置
对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省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前期已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抓紧从原系统中转入全省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运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我省“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接入全省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7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全省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本《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成立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由相关业务部门专项负责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做好宣贯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在安装车载终端现场搭建宣传平台,为运输经营者做好相关法规和设备技术讲解,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根据部令要求,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自行开展《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努力做到各级有关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都能按照《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