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道路运输企业: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动态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公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本市各道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在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总结近年来实施车辆动态监控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系统的准入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和管理要求,以及全国统一的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及处罚标准。
《办法》的实施为充分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了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企业应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动态管理,有效遏制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禁运时段运营等违法行为。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目录可在市运输管理处网站上查询),对车辆、驾驶人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重型载货和半挂牵引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办法》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在企业监控系统和政府监管系统中正常显示车辆,以及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且及时更新。
3.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动态监控台账,主要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同时落实专职监控人员实施实时监控,并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员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违法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不得低于90%。
4.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卫星定位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对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道路运输企业须在车辆运行期间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违法行为,规范驾驶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6.道路客运企业应对所属班线客运车辆运行线路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道路限速和实际路况合理设置车辆行驶速度限值,实现系统平台向驾驶员自动提醒。
7.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伪造、篡改、删除信号数据。
9.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应当到车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监控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证书、接入政府监管系统的证明材料,服务商的相关信息、监控管理制度、监控人员相关信息等)
三、合理设置过渡期
1.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将信号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其中集装箱运输车辆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将信号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2.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发布新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将信号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3.自2015年1月1日起,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重型载货和半挂牵引车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四、监督检查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数据,将严格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利用动态监控数据,处理事故调查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