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道运发〔2014〕82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道路运输经营者,监控平台服务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实行。为贯彻落实《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6月10日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于2014年6月26日召开了《办法》宣贯电视电话会议,按照《办法》和117号文件要求及市交委宣贯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终端安装入网和车辆动态监控,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客运经营者(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按照"两化一整治"工作要求,继续深化拓展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合理设置速度和运行时间限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车辆安全稳定运行。9座及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终端并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终端安装率、违章处罚率、车辆上线率必须达到两个100%和一个95%,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不得安排运输任务。9座以下农村客运车辆(不含9座,下同)应安装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终端并纳入客运经营者的车辆动态监控范围,具备条件的可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二)《办法》实施后,重型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或者半挂牵引车应安装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终端并接入全国货运公共平台。
50辆以下的重型货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没有自建监控平台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应登录使用全国货运公共平台,根据平台提供的监控结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0辆及以上重型货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自建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监控平台,接收全国货运公共平台提供的数据,对所属运输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三)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按《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名监控人员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为支持国家北斗导航战略,鼓励安装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北斗与GPS兼容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严格执行监控平台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商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实行备案制度。市运管局负责全市所有道路运输经营者自建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备案工作。自建平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提供社会化监控平台的服务商必须由具有法人授权文件的经办人向市运管局提交《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申请书》(附件1)申请备案,完成备案并公告后,方能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和全国货运公共平台。
道路运输经营者自建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社会化监控平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备案申请人应是在重庆本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法人企业
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完备的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
⑴提供接入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并加盖公章。
⑵严格按照要求安装、维护卫星定位装置,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⑶提供在重庆市内的卫星定位装置售后服务地址、联系电话及维修技术人员资料;如委托第三方进行卫星定位装置售后服务,须提供被委托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授权文件原件。
3、具有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的服务能力
⑴对部署的监控平台软件具有开发、维护和升级的能力。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供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⑵有专线接入通讯运营商,取得通信运营商增值业务许可证,其经营服务范围必须在重庆市内合法有效。提供证明材料,验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⑶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务器,必须具备各自独立的应用服务器、数据服务器、接入服务器、存储以及相应网络设备、安全设备。设备部署地必须在重庆市境内,数据必须实现本地存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验证,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通过交通运输部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符合性审查材料中"平台所在地"必须在重庆市内。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提供社会化监控平台的服务商递交备案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可到市运管局或在重庆市道路运输网站(www.cqyg.net)查询备案结果。
(二)提供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平台,备案合格后要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平台功能及接入技术要求》(渝交委科[2014]3号文)的规范,做好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的对接联调工作,并通过市运管局的检测。提供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控平台,备案合格后,在市运管局领取《服务商推荐函》,凭推荐函到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进行货运公共平台技术对接。
(三)自建平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化监控平台服务商负责完成所属平台与全国货运公共平台的对接,按照以下要求在货运公共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接收由货运公共平台转发的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并负责所接入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调试维护工作:
1、将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控中心域名指向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主域名:jt1.gghypt.net,备用域名:jt2.gghypt.net,TCP端口:7008,UDP端口:7008,车辆行驶动态数据直接发送至全国货运公共平台。
2、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化监控平台服务商在货运公共平台录入规范正确的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主/业户、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牵引总质量、外廓尺寸、货箱内尺寸、轴数。
3、卫星定位装置上传的车辆动态数据应与货运公共平台通过审核的车辆信息匹配,在货运公共平台上正常显示,完成车辆上线。
(四)2014年8月1日后,使用未经市运管局备案的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在平台接入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完成备案后方能进行车辆接入。2014年12月1日后,仍未完成备案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更换监控平台。
(五)社会化监控平台服务商应当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出现因监控平台服务商的服务或者技术原因导致监控中断,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经营或安全生产,以及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将依照《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全行业取消备案和不予备案。
三、严格入网核查和对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履行管理部门安全监督职责
(一)区县运管处(所)在车辆新增和年度审验时,除法定材料外,还应要求经营者提供"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声明"(附件2)。
区县运管处(所)应在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或登录全国货运公共平台(www.gghypt.net)查验车辆入网情况,并在货运公共平台中记载审验结果。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或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9座及以上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以及未提供卫星定位终端安装证明材料的9座以下农村客运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二)为保证《办法》的平稳实施,交运发[2014]117号文件设置了过渡期,各区县运管处(所)应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开展终端安装入网核查工作:
1、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应按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货运公共平台。
2、2014年12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货车或者半挂牵引车应在车辆年度审验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货运公共平台。
3、2015年1月1日起,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三)区县运管处(所)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和产品;不得对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实行审批或二次认证;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增加经营者负担。
(四)区县运管处(所)要对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督促企业建好、用好监控系统,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达标范畴。
(五)区县运管处(所)要对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办法》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进行车辆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未实施综合执法改革的区县运管处(所)要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已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区县运管处(所)要配合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搞好相关工作。
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办法》的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六)区县运管处(所)要组织开展宣贯和培训活动,使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熟知《办法》的规定,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舆论引导,重点做好普通货运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办法》的平稳、顺利实施,确保行业稳定。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热线:4000035656、邮箱:gghypt@cttic.cn
市运管局联系人:侯慜勤曹阳89186586
附件: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申请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