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运管部门贯彻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舟山运管部门贯彻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07-07 11:55:43 来源:舟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评论:
    分享到: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舟山运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此《办法》,目前,多措并举,把好“三关”工作,促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到实处。

    一是严把准入关。7月1日以后,市运管局及各县区审批办证窗口在办理新增车辆营运手续时,审核已在我省备案的平台服务商出具的随车附带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二是严把年审关。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车辆,从2015年1月1日起,未按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两客一危”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审验手续;2016年1月1日起,重型载货汽车(12吨以上)和半挂牵引车从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审验手续;三是严把检查关。各县区运管局督促相关企业建立或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责令改正,“两客一危”企业从2015年1月1日、重型载货汽车(12吨以上)和半挂牵引车从2016年1月1日以后视情予以处罚。加强对企业动态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台账,不断提升企业动态监控水平。另悉,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对新增或更新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12吨以上)和半挂牵引车将严格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2014年7月1日前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营运车辆(包含12吨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级运管部门应通知并督促道路运输业户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舟山 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责任编辑:liujuan
  • 每周新闻精选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