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所有为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提供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
二、服务承诺
申请备案的平台服务商应承诺:
(一)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为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软件的安装、维护服务和接入车辆的监控服务。
(二)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为其他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接口,在有新政策出台时无条件配合执行。
(三)向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更换监控平台及相关后续服务。
(四)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将所服务的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至我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五)为运输企业出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见附件1)。
(六)同意将备案时提交的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备案程序
(一)平台服务商应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平台服务商在申请备案时应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我省的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服务人员、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以及该系统平台的著作权证书、相关管理制度、对照本通知要求的服务承诺函等证明企业服务能力的材料);
4.系统平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非原件资料须加盖公章。
(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收到平台服务商的备案申请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备案:
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4.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予以备案的,出具备案意见并将提交的材料在浙江运政网站(zjyz.zjt.gov.cn)上予以公告。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其它事项
通过备案的平台服务商应按照承诺做好服务工作,如被反映其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现象,经核实后将取消其备案资格。此外,服务商提交备案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更新。联系人:孙晔,联系电话:0571—85260244。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