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服务功能划分,在我区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分为行业服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行业服务平台是指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对企业运输车辆和
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监管,并向我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监管信息服务的系统平台;企业监控平台是指借助卫星定位装置对接入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安全动态监控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分为企业自建监控平台及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行业服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必须相互独立分开建设。
二、卫星定位装置实行推荐制度。卫星定位装置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可按《企业监控平台备案和卫星定位装置推荐要求》(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另行下发)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推荐申请,经组织审查和筛选,纳入推荐名单并公告。
三、企业监控平台实行审查备案制度。所有在我区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企业监控平台,必须满足我区《企业监控平台备案和卫星定位装置推荐要求》有关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监控平台,必须于2014年8月1目前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将于2014年9月30日前公告。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备案审查和公告工作。
四、2014年8月1日之后不再受理任何备案申请,未通过备案公告的企业监控平台,行业服务平台将不再提供接入服务。
五、任何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严禁采用低于成本价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监控服务市场。一经发现并查证,通报全行业并不予备案或取消备案。
六、我区所有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必须选用通过备案公告的企业监控平台进行动态监控业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由接入的企业监控平台按要求将数据上传至行业服务平台;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应于20l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为配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建议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气车及需要更换安装定位装置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兼容双模卫星定位装置。
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选用通过备案公告的企业监控平台并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选用通过备案公告的企业监控平台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或道
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八、各级交通运输王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企业监控平台运营商,按照2014年第5号令有关要求做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科技信息科李道飞0771一211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