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文有关规定,计划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城区静态交通一体化项目,现对《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均可以推出修改意见,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圣贤路第二十三届省运会指挥中心,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
邮政编码:272000
联系电话:3239836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4日
附: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建立有效的城区智慧化停车系统,推进停车设施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运作,改善市内交通、停车环境和服务水平。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建筑超配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部分。
2、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项目各项建设手续齐全;符合各项建设标准且遵守相关管理及收费标准要求;向社会开放;接入济宁市城区智慧停车系统。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取得、配建商业衍生服务、税费减免、经营环境优化四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政策:
城区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按照无偿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按照停车场设施用地进行土地评估)的方式给予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使用。
(二)配建商业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对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以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附属商业面积。自主经营服务内容,包括不限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大数据平台运用、户外公告牌设置等等配套增值服务。
(三)税费减免
税务部门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前提,综合考虑公共停车场项目资本投入、营收情况给予项目公司税费减免政策:
1、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2、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临时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公共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配建停车场超配建且对外开放部分的泊位面积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3、对于新建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含配建商业部分),可对前五年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运营进行税费减免或部分返还。
4、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四)公共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
新建公共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确保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取消或收费使用且计费标准高于公共停车场,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改变公共使用性质。
三、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
1、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应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公共停车场项目认定单、优惠政策申请表并签订《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等。
2、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开工建设、竣工投运、运营期四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按程序兑现供地优惠政策;开工建设时兑现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建超出10%以上泊位的配套费,经营两年后予以返还);竣工开业时兑现经营环境优化措施;运营期兑现税务优惠政策。
3、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执行。
4、擅自关闭、挪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停车场,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签订的《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相关条款处理,并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并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