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近日发布147号令,《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苏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根据办法,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办法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对于停车人故意逃避缴纳停车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要求停车人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