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停车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设立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
停车场经营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规定还要求政府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对于采用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要求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停车动态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