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的供应工作。
《规定》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者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根据需要配备收费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