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6日召开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批准,将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A 车位成了稀缺资源
原《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是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十年来,对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年制定该《条例》时,我市小汽车共有18万多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已增长到65万多辆,而且每天还有200多辆小汽车新车入户,外来和过境机动车每天约3万辆。而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仅有921处,停车泊位12万个。“僧多粥少”的现状致使停车供需矛盾日趋凸显,“停车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B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针对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修订,从增加停车场数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规划配建标准等方面提出措施。为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停车场,提出“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为提高停车场利用率,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和将来新能源车辆推广预留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条例》还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内容。
C 专门增加非机动车一章
为了鼓励绿色出行,解决非机动车特别是日益兴起的城市绿色交通工具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专门增加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一章,明确非机动车管理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火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场所,其管理者可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求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D 处罚违规力度加大
修订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增加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或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行为,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处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