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哈尔滨市政府拟通过立法方式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返给我们。截至日期:2017年9月20日。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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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通行、道路停车、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财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申请]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立项时,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同步编制。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人参加,听取关于交通影响评价的合理性意见,并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行业审核意见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优化公交线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整和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行快速公交,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建立覆盖全市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便于公共汽(电)车停靠、乘客候乘车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换乘。
第六条[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
第七条 [公交专用车道使用]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十九座以上载客汽车;
(五)正在营运的出租汽车;
(六)运载四名以上人员的轿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即使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绿灯,也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规划停车位]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建的停车库、停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采取公示等方式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第十条[时段性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的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夜间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明确允许停车的时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设置允许停车时段标志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
第十一条[诱导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诱导设施,在入口处设置智能停车诱导屏,动态显示场内空余停车泊位数量,并与全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鼓励利用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前查询停车泊位信息和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
第十二条 [校园停车泊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每所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校园停车方案,具备条件的,可以在校园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供接送学生的校车临时停车。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制定错时上放学制度。
第十三条[错时上下班]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等措施。
第十四条[错时停车]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
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停车泊位。
个人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有偿出租。
第十五条[交通信息发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经费投入,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效运用先进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诱导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引导服务。
第十六条[设置交通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情况,科学合理增设、调整、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公众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建议人。
第十七条[优化方案]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挥疏导。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拥堵,驾驶人未及时自行移动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运输单位的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提供给政府征信机构,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通报给相关企业,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聘用。
第十九条[网格化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充足警力每天分班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时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交通警察、巡逻警察、派出所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共同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巡逻警察、派出所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对道路违法停车行为采用拍照等手段固定证据并予以告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投诉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经依法认定符合证据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县(市)道路通行、道路停车、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等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