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记者从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根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严格落实记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从2017年1月1日起落实严格记分、全面记分管理规定:广东省所有地区、所有车辆、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应记必记。
佛山交警提醒,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扣留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扣留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
26日,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专门对“全面记分”作出全新解读:2017年1月1日起,广东全省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落实全面记分。此外,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及全省重点地区(广州、深圳、东莞)、重点车辆(中重型货车、营运客车、出租车、危运车)的违法行为以及闯红灯、路肩违法停车、黄标车闯禁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2017年1月1日后接受处理的,执行原有的记分政策。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除第二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执行过渡期政策,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过渡期间,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仍按原办法处理。2017年7月1日后前来处理的,落实全面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