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天听取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介绍,经过向各方征求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中着重把握三点原则:一是在从严管理方面,积极挖掘法律资源,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支持政府部门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大整治中行之有效的道路停车管理、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等做法,在《条例》中积极予以固化;二是在科学管理方面,充实使规划更前瞻、资源配置更合理、交通设施更完善、管理更科学的具体规定。如增加有关优化公交专用道的设置、完善慢行交通网络建设、完善交通组织方案调整、推动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三是在规范管理方面,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完善严格、规范、文明、便民执法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政府部门协作、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的规定。
据悉,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第一章“总则”中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交通文明建设”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内容;对“交通规划与设施”一章中的“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慢行交通网络”、“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有关“公交专用道划设,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设置公交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等内容;对“车辆和驾驶人”一章中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非机动车源头管理”、“交通违法信息催告”等方面作了修改,建议根据目前“电子警察”执法日益普及的现状,根据公安机关的实践,增加有关简化相关手续、方便信息查询、违法信息“点对点”通知等人性化管理的措施。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通行规定”一章中的“交通管理特别措施”、“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定”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列举本市非机动车以及行人较为普遍的道路交通违法情形,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相应的处罚;对“停车管理”一章中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管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有关停车泊位应科学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的规定;对“综合治理”一章中的“信用手段的运用”、“单位交通安全内部管理”、“征求公众意见”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在实施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公告相关方案”的要求。此外,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在《条例》中新增一章“执法监督”,将散见在其他各章的相关内容予以整合,并对有关规范执法、便民执法的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