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公安局印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城市智能交通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宿迁公安局印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6-27 11:05:56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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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公安局、宿豫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现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宿迁市公安局(印)

      2016年5月25日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整改工作方案

      为提高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厅交警总队统一部署,市局决定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12月底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市全面开展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整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以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管理问题为着力点,重点解决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交通标志标线缺失、不清晰,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不协调、不连续等问题,切实提升城市道路交通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以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使用和管理问题为着力点,重点解决城市主、次干路上信号灯不标准、设置不规范问题。推进交通信号灯配时科学化,依法科学分配通行权利,改善通行秩序,提高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减少交通延误和资源浪费,提升区域和城市路网的承载能力,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单点定时控制应根据交通流量、通行效率等情况,及时调整并应保持与各相关路口信号配时关联协调。通过排查整改,应实现全路网、局域路网、重点路段或至少部分交叉口的交通量采集、传输、处理和交通信号灯配时的自动化,逐步减少单点定时控制。

      (三)以排查整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管理问题为着力点,重点解决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使用不合理、不规范,采集的图片不规范等问题。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底)。对辖区道路上的所有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全面排查,逐一建立电子台帐。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底)。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并在2016年12月底打造至少2条示范路或者1个示范区。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底)。公安部交管局、省厅交警总队、市局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体要求

      (一)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方面

      1.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立足促进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的要求。

      2.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且不应被遮挡。

      3.交通标志标线传递的信息应简明、无歧义。重要的禁止性信息和路径指引信息应有规律的连续、重复设置。预告性、警示性标志标线应按标准要求提前设置。

      4.交通标志标线是交通规则的物化体现,应能准确反映交通管理措施和意图,同时应与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表达的信息协调。

      5.交通标志标线应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及时办理移交。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应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标志标线的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验收。

      6.定期开展交通标志标线的排查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标志损坏、灭失、缺少的应及时修复、补充和新增,交通标线磨损、缺少的应及时施划,或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道路交通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调整、优化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要有专业的交通标志标线管理队伍,交通设施的维护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明确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职责和岗位,不断提升专业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开展交通标志标线的优化设计、管理和维护等服务。

      (二)道路交通信号灯方面

      1.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的要求,信号机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的要求。新建的信号灯和信号机应有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书。

      2.信号灯的设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的要求。信号灯设置的位置、方位、数量应能保证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均能清晰、准确地观察到信号灯。在大型路口、畸形路口、视线不良的路口,应根据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信号灯。

      3.信号灯的设置应与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表达的信息互相协调,不应自相矛盾。信号灯的组合应与导向车道划分相配合,合理选用方向指示信号灯。

      4.信号相位、配时要科学、精细,根据交通流量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控制时段、确定控制方案。设置的行人绿灯时间要确保行人能够安全步行过街。信号放行规则在一个城市内的道路上宜基本一致。

      5.城区道路或相对独立的城市片区应尽量采用可以联网控制的交通信号控制机,鼓励根据实际需要联入统一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便于对信号灯路口进行协调控制。

      6.主、次干道信号灯路口应进行协调控制并优化,运用“慢进快出”、“截流、分流”等控制策略,采用“绿波带”、“红波带”等控制方式,在高峰时有效均衡交通流、缓解拥堵;在平峰时保证交通流连续、畅通,提高通行效率。

      7.信号灯及信号控制系统的新建、更新、改造,应纳入规划,有序实施,工程建设公开、公正。鼓励采用先进的控制设备和控制系统,但同时要考虑设备、平台的对接和兼容。鼓励新建、补充和完善交通流检测设备,用数据支撑交通信号的控制和优化。

      8.城市要有专业的交通信号维护队伍,要建立完善的巡检、报告、维修制度,维护的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明确信号灯管理、应用的职责和岗位,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定期开展信号优化调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开展交通信号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信号控制的优化服务。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方面

      1.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

      2.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3.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4.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夜间测速应当开启警灯。

      5.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图片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要求。

      四、排查整改任务

      (一)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方面

      1.摸清辖区内禁令、指示等重要标志标线以及主干道指路标志底数,建立完整的基础台账。

      2.逐步整改交通标志标线存在的问题,2016年12月底前,交通标志标线样式、设置、应用问题整改率不低于40%。未完成的整改工作纳入2017年的整改计划,并提前安排预算。

      3.逐步理顺交通标志标线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巡查、应用和维护机制。

      (二)道路交通信号灯方面

      1.摸清辖区内所有交通信号灯底数,信号灯排查率100%,建立完整的基础台账。

      2.逐步整改交通信号灯存在的问题,2016年12月底前,信号灯灯具和设置问题的整改率不低于40%,信号灯应用问题的整改率不低于80%。未完成的整改工作纳入2017年的整改计划,并提前安排预算。

      3.提高交通信号灯配时自动化水平,要根据交通流量的分布情况确定控制策略,增加和优化多时段配时方案,大力提高单点信号控制方式的效能。根据实际需要,推广信号自适应控制、线协调控制和区域协调控制,原则上人工干预须经严格审批。

      4.逐步理顺信号灯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巡查、应用和维护机制。促进各地制定信号控制系统统一建设管理规定和信号系统应用、维护管理规定。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方面

      1.摸清辖区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底数,建立完整的基础台账。

      2.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规范完好率100%、设置率100%,2016年12月底前,对发现问题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整改完成率100%。

      3.逐步理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巡查、应用和维护机制。

      4.设立专职岗位,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工作,提高准确率。

      五、常见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方面

      1、交通标志颜色、尺寸、形状、版面不规范。交通标志颜色、形状和版面未按标准规定设置,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套用方式不符合标准;交通标志尺寸过小,不宜识别。

      整改措施:(1)及时更正颜色、形状、版面等不符合标准的标志。(2)作为执法依据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套用时,应套用于无边框白色底板上,其中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3)根据标准规定,交通标志尺寸应与路段运行速度相适应,对尺寸不符合规定的交通标志应重新设置。

      2、交通标志图案不规范。交通标志采用的图案样式不符合标准规定;标志图案、文字尺寸过小。

      整改措施:(1)交通标志图案样式,必须使用标准规定的基本图形。当采用标准规定以外的,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进行申报;(2)交通标志图案、文字尺寸应与路段的运行速度相适应,对图案、文字尺寸过小的标志应重新设置。

      3、交通标线颜色、线型不规范。交通标线的颜色不符合标准规定,如对向车道分界线采用白色、导向车道线采用黄色;交通标线的线型尺寸和样式不符合标准规定,如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线段及间隔长度为400cm和400cm。

      整改措施:根据标准规定,对颜色、线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交通标线应重新施划。

      4、人行横道式样不符合规定。部分城市对人行横道采用创新,施划了“爱心斑马线”或“脸谱斑马线”。

      整改措施:按照标准规定重新施划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

      5、交通标志被遮挡。交通标志被树木、灯杆、广告牌、宣传横幅遮挡,交通标志之间互相遮挡,影响驾驶人视认。

      整改措施:(1)移植或修剪树木,并形成定期修整机制;调整灯杆与标志之间的距离和位置。对于新建、改建道路,规定绿化高度,及树木、灯杆与标志的间距。(2)拆除广告牌、横幅,避免对交通标志遮挡。(3)合并设置前后遮挡的标志,或调整标志之间的间距。

      6、交通标志缺失或看不清。道路建设时,未同步设置交通标志,导致交通标志缺失或不完善。由于维护不及时,导致标志破损、污损;交通标志的反光膜选用不当、级别不统一,造成夜间或逆光情况下,显示不清楚、图形模糊。

      整改措施:(1)对缺失、破坏、污损严重的交通标志,要及时增加或更换。(2)更换存在视认困难的标志反光膜,调整标志设置角度,或采用新设置技术,提高夜间、逆光情况下的标志视认性。

      7、交通标志排序不对。同一杆件上,多种标志并行设置时,未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排列。

      整改措施: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序设置多标志。

      8、交通标志设置数量过多。同一杆件上,设置过多交通标志。

      整改措施:根据同一杆件上并设标志不宜超过4块,同一版面中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不超过4种,快速路、隧道、特大桥等入口处的同一版面中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不超过6种的要求,合理设置交通标志。

      9、交通标线识别不清。旧标线未铲除彻底,导致新旧标线同时存在。标线反光体脱落丧失反光效果,或未采用具有反光效果的标线等原因,造成交通标线夜间无法识别。

      整改措施:彻底清理旧标线,消除旧标线的干扰。对已经识别不清的标线重新进行施划,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视线不良、事故多发点段、易受干扰地点采用反光交通标线。

      10、交通标志与标线间不协调。交通标志与标线之间信息矛盾,如分车道标志中显示的车道数和车道功能,与地面标线不一致;交通标志与标志之间信息矛盾,如禁止通行标志与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同时设置。

      整改措施:根据实际的交通管理需求、交通组织、交通渠化,调整交通标志或标线,确保标志、标线信息一致。

      11、交通标线间不协调。因设立公交专用道等原因,导致道路交叉口同侧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出口车道数少于进口直行车道数或同侧路口允许社会车辆直行进口车道数少于路段中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直行车道数,造成交通拥堵,交叉口通行效率低。

      整改措施:优化交叉口设置,减少直行车辆经过交叉口因车道数减少造成的交通拥堵。

      12、指路标志信息不明确、不连续。指路标志中的道路信息存在丢失、遗漏等问题。如前方的交叉口预告标志中出现的道路信息,在后面的交叉口告知标志中没有出现。

      整改措施:根据标准规定,对道路信息进行分类、分层,实施统一的信息选取原则。根据信息优先等级,在指路标志版面中选择性设置道路信息,确保前后标志指路信息的连续性。

      13、禁令标志中的禁行类标志缺少重复设置。对实施禁行的区域、路段,未在前方路口进行预告,导致驾驶人误入禁行区;在长路段、路段中开口较多的道路实施禁行时,没有重复设置交通标志,导致驾驶人容易遗忘、或不知实施何种禁行措施。

      整改措施:在前方路口增设预告标志,告知车辆提前绕行;在长路段或是开口较多的道路的路段中,重复设置交通标志,对驾驶人进行重复性提示。

      14、禁停标志指示不明确。实施限时、限车种、限区域的禁停措施时,未对禁停的时间段、车种、区域范围等进行说明。

      整改措施:增加辅助标志,对禁停的时间段、车种类型、区域范围等进行补充说明。

      15、限速标志限速值不合理。道路交通条件较好,但是设置的限速值过低。

      整改措施:限速值应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根据道路功能、设计速度、运行速度、法定速度、道路环境、历史事故、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最高限制速度值可取设计速度值,可适当提高;以限速区内部分代表断面的运行速度为基础,可取其上下5km/h~10km/h范围内的值;根据设计速度和运行速度值确定的最高限制速度值的差值超过20km/h时,应进一步分析、观测、调整;长大桥隧的最高限制速度不宜高于设计速度;限制速度值应为5km/h的整数倍;当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进行评估、调整。

      16、危险路段缺少警告标志。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整改措施:尽快增加、完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的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17、让行标志标线缺少。城市道路中,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相交的非灯控路口,或公路上非灯控路口,未施划相应的让行交通标志和标线,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应根据道路等级、路权分配、交通流情况、交通安全等情况,分析、确定采用何种让行方式,并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18、交通标志中设置广告信息。在指路标志中出现单位、酒店、商场等商业广告性质的信息。

      整改措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应及时删除标志中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19、人行横道设置不合理。人行横道线的设置位置不当,如与人行道、无障碍通道不对应;与隔离设施不匹配,如被隔离栏、绿化带阻隔;缺少必要的人行横道预告、指示标志标线。

      整改措施:选择合适的位置重新施划人行横道线。隔离设施对人行横道有阻挡的应移除。当无信号控制的路段设置人行横道时,应在人行横道前配合设置停止线和人行横道预告标识,并应配合设置人行横道标志,也可增设注意行人标志。

      此外,在交通标志标线排查整改中,发现的其他影响标志标线视认、规范、系统、连续的,也应一并整改。

      (二)道路交通信号灯方面

      1、信号灯不能正常使用。信号灯硬件缺损或故障,不能正常显示,导致信号灯不亮、单一灯色显示时间过长、信号灯亮度不够等问题。

      整改措施:及时更新修复不能正常工作的信号灯。

      2、信号灯使用“复合灯”。“复合灯”是指在同一个发光单元内显示红、黄、绿灯多种灯色。未按标准要求“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色盲、色弱等交通参与者无法通过位置辨别信号灯的灯色,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换装符合标准、几何位置分立的信号灯。

      3、信号灯排列顺序不规范。信号灯上下、左右关系或灯组排列顺序不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交通参与者的视认,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按照标准要求,调换或调整排列顺序不正确的信号灯。

      4、信号灯形状或图案不正确。信号灯的形状、图案不符合标准,影响执法效力。

      整改措施:按照标准要求,换装符合标准的信号灯。

      5、信号灯应设未设。已达到设置条件的路口或路段未设置信号灯,路口交通秩序差,易导致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交通事故。

      整改措施: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标准排查路口和路段的交通条件,符合设置条件的应设置信号灯。

      6、信号灯安装数量过少。道路路段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大型路口每个进口方向仅设置1组信号灯(主灯),无法满足信号灯的覆盖范围要求,影响驾驶人准确辨识。

      整改措施:在适当位置增加设置信号灯辅灯。

      7、信号灯安装位置和方位不正确。信号灯的位置未按标准规定设置,不符合驾驶人的视认习惯,不利于驾驶人的快速识别和反应。

      整改措施:根据标准要求,调整信号灯的安装位置和方位。

      8、信号灯安装位置过远。信号灯设置的位置距离所指示方向停止线达到80米以上,在雾霾或光照比较强烈时影响驾驶人准确辨识,存在交通隐患。

      整改措施:在进口道附近增加设置信号灯辅灯。

      9、信号灯被遮挡。部分道路上信号灯特别是立柱式信号灯,被树木、广告牌和宣传横幅等遮挡,影响驾驶人视认,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排查信号灯被遮挡情况,修剪遮挡信号灯的树木、拆除广告牌和横幅。若不能确保驾驶人在规定范围内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10、信号灯与路口车道功能不匹配。在没有专用左转车道或专用右转车道的路口设置了左转或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及专用左转或右转相位,信号灯与路口车道功能不匹配。

      整改措施:拆除方向指示信号灯,保留机动车信号灯;或通过渠化改造增设必要的转向专用车道。

      11、方向指示信号灯放行相位通行权冲突。部分路口方向指示灯与机动车信号灯(即满屏灯)绿灯同亮,或左、直、右三个方向指示信号灯绿灯同亮,存在信号灯指示的机动车交通流与同向非机动车、行人交通流通行权以及对向交通流冲突的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和执法定责问题。

      整改措施: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要求,信号灯组采用“方向指示信号灯”+“机动车信号灯(即满屏灯)”的组合。在左转或右转转向机动车流量不大且不需设专用相位时,可将左转和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全部熄灭,驾驶人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

      12、信号灯灯色转换顺序不规范。部分交叉口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从红灯向绿灯过渡时增加了“红灯闪烁”或“红黄同亮”灯色,或者绿灯向红灯转换时未设置黄灯信号。

      整改措施:按照标准要求,调整信号灯灯色转换序列为:红-绿-黄-红,其中黄灯时长应为3~5秒。

      13、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闪烁。部分地方对路口的右转机动车采用了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常闪的方式,用以指示右转车辆注意安全通行,不符合标准对黄闪信号灯的定义以及信号灯组合的要求。

      整改措施:取消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闪烁”信号。(1)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较小的路口,可不设置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2)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较大的路口,可增加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红灯相位,在高峰时段禁止右转机动车通行。

      14、信号灯信号配时不合理。信号灯配时未考虑交通流量的实时变化情况,全天各时段配时方案固定不变或只有一、两个方案。

      整改措施:(1)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分别对应早高峰、日间平峰、晚高峰、晚间平峰、夜间低谷等时段采取不同的信号配时方案,必要时增加平峰到高峰的过渡方案、中午高峰方案等。(2)信号灯周期时长要合理,一般不宜超过180秒。(3)增设线圈、视频、地磁等交通检测设备,采取实时感应控制。

      15、行人过街信号时间不足。设置的行人绿灯时间不足,或没有采取交通工程措施缩短行人过街距离,导致行人无法在绿灯期间安全通过路口,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1)根据过街行人的流量和步速,合理配置行人过街信号的绿灯时间。行人步速可按1.0~1.3米/秒计算。(2)过宽的路口可利用机非隔离带或中间隔离带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

      16、多相位信号灯应用不当。在交通流量、流向不满足设置条件的路口采用了多相位信号控制方式,例如城市新开发区夜间交通流量极少但仍采用多相位信号控制,导致路口通行效率降低。

      整改措施:根据路口的实际交通流量、流向情况,缩短信号周期或采用两相位信号控制方式。

      17、用信号灯代替交通标志。在禁止机动车左转(或右转)的路口,通过左转(或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常红方式,代替禁止左转(右转)的禁令标志;或创造新型图案的信号灯来表达禁止左转(右转)的含义。

      整改措施:拆除非标准信号灯,或取消常红相位方式。对需禁止机动车左转或右转的路口,应通过设置显著的禁令标志、标线来表达管理措施。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方面

      1、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按规定送交检定、逾期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送交职能部门检定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全的。

      整改措施:仍在使用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立即停止使用,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案完整后,再投入使用。今后新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备案信息不全的,总队将不予备案。

      3、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未向社会公布。

      整改措施: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等将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

      4、图片不符合规范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图片数量不足、信息不全,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B/T832-2014)要求的模式。

      整改措施:增加采集图片的数量,补全图片叠加信息,否则不得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作为违法处罚证据。图像取证即通过图片方式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证据,通常为拍摄2张包含机动车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显著地理特征等内容的全景图像。闯红灯图片中不少于3张,图片应含信号灯指示状态、明显的标志标线、可识别的车牌、全景特征、车身位置、精确时间、明确地点、清晰场景等信息,且记录车辆闯红灯的全过程,信号灯颜色无偏色。机动车行驶状态下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间隔时间应确保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中机动车有明显的位移;机动车静止状态下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间隔时间应不小于10s。

      5、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驶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过于密集。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点间隔少于10公里。

      整改措施:调整测速点。在查处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时,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最为严重的一次实施处罚。

      6、使用不规范测速设备测速。在道路上使用便携式测速设备测速。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便携式测速设备测速。便携式测速设备记录的信息不得作为违法证据使用。

      7、限速的起始点与测速设备设置点过近。限速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距离小于500米。

      整改措施:调整限速标志设置地点或者测速设备设置地点。

      8、在限速值低的路段测速。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下路段设置测速设备未向总队报备。

      整改措施:未报备的,取消测速。今后限速低于60公里的,不得处罚。

      9、未设置测速提示标志。在测速设备设置地点前方,未按规定设置提示标志。

      整改措施:增设测速提示标志。

      10、违法行为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提供查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超过规定时间。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未按规定时间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录入平台后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查询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整改措施: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十个工作日内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录入平台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超过规定时间的录入、提供查询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作为处罚证据。

      六、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方面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

      4、《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9)

      5、《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

      6、《新划路面标线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检测方法》(GB/T21383-2008)

      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

      8、《道路预成形标线带》(GB/T24717-2009)

      9、《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24722-2009)

      10、《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1272015)

      (二)道路交通信号灯方面

      1、《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2、《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

      3、《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

      4、《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489-2016)

      5、《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A/T527.1-2015)

      6、《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

      7、《太阳能黄闪信号灯》(GA/T743-2007)

      8、《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GA/T508-2014)

      9、《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T920-2010)

      10、《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2部分:交通信号控制系统》(GA/T1049.2-2013)

      11、《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GB/T31418-2015)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方面

      1、《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

      2、《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设置规范》(GA/T993-2012)

      3、《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1043-2013)

      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

      5、《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

      7、《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833-2009)

      8、《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2011)

      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995-2012)

      10、《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

      11、《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455号)

      12、《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苏公交[2008]162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孙维同志为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方先友同志副组长,各县局、宿豫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交警支队,全面负责我市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整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交通管理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排查整改目标任务。

      (二)组织学习培训。各县局、宿豫分局、交警支队参加总队培训班的同志要担负起小教员的培训任务,层层组织学习培训,确保参与排查整改工作的广大民警熟练掌握各类标准的要求和排查整改的方法要领,提高排查整改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全面开展排查。各地要对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交通设施责任民警、路面执勤民警、辅警等力量,对辖区道路上的所有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全面排查,逐一建立电子台帐。要组织事故处理民警结合事故成因调查分析,对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排查整改工作,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或者“啄木鸟”队伍积极反映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利用交警部门“双微”平台开辟专栏,为广大群众反映交通管理设施方面的问题提供渠道。

      (四)及时整改问题。各地要立足边排查、边整改,对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以及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等,要迅速组织整改;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问题,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会诊,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按照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及时开展问题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投入大、时间长的,要报告各地政府,作为明年重点项目,提前安排预算。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清理道路范围内的广告、单位指示牌等非法标志,减少其对安全驾驶的干扰。凡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要加强示范引领,2016年12月底前,各县局、宿豫分局、交警支队各城区大队要打造至少2条示范路或者1个示范区,展示优化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对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通行秩序的成效,形成示范效应,带动交通管理设施整体设置和应用水平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2016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完整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电子台帐;交警支队要制定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建立定期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巩固排查整治成果。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支队。

  • 关键字: 交通信号控制 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信号灯
  •    责任编辑:逐梦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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