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新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增加了职业和政治面貌。
西安新闻网讯(首席记者张红中)连日来,有不少外省市交管部门官方公众号贴出了有关党员公务员交通违法将被严惩的提醒通告。6月1日,记者从陕西省公安交警总队获悉,该规定同时也将在陕西省实施,目前各地交管部门按照公安部要求正在对相关法律文书做最后完善落实。
据介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5月18日以公交管【2016】260号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将被调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
■政策解读
5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本报记者注意打,该《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
据了解,我省各地市交管部门正在完善、落实这项政策,7月1日将和全国同步实施。
■哪些人会被调查?
昨天,记者在公安部交管局新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上看到,相比以前的决定书,多了“职业”和“政治面貌”两栏,其中“政治面貌”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规定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
而“职业”则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十大类重点违法行为均向纪检部门通报
采访中,我省交管部门相关处室民警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对“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据了解,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
■为加强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是公安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
■相关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张红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