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规范柳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 城市智能交通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关于重新规范柳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6-01-22 10:16:32 来源:中国 柳州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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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广西定价目录》(桂价综[201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1]5号)、《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9]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重新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柳州市区范围内依法开展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在以下场所开展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㈠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

      ㈡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和公共场地停车场(含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

      ㈣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或利用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各种交易市场)建设或配套的停车场;

      ㈤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指定停放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的停车场。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2]132号)规定执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核定柳州市医疗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3]94号)规定执行;

      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指定停放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附件1规定执行。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

      2.有效的包含有车辆停放服务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收费还须提供财政部门对收费主体的审核意见);

      3.停车场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红线图或场地租赁合同;

      4.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平面示意图;

      5.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成本测算。

      四、实行智能IC卡管理的收费停车场(点),对遗失或损坏IC卡的车主,可按每卡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IC卡工本费。

      五、停车场(点)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工程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对到单位办理事务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住宅区除外),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七、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收费停车场(点)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样式的《柳州市车辆停放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费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范围、定价形式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柳州市车辆停放收费公示牌》样式见附件2。

      《柳州市车辆停放收费公示牌》由各收费停车场(点)按统一样式如实填写并自行制作,若损坏或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对未设置《柳州市车辆停放收费公示牌》的停车场(点),车主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八、各收费停车场(点)的经营者应严格按本文规定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九、除医疗机构和住宅区外,所有收费停车场(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其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我市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3]21号)规定执行。其它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一、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柳州市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2.《柳州市车辆停放收费公示牌》样式

      2013年9月12日

      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抄发:四城区物价局、局各科、分局

      柳州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2013年11月25日印发

      附件1:

      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小型车辆(20座以下客车和2T以下货车) 10元/辆、日
    大型车辆(20座及以上客车和2T及以上40吨以下货车) 20元/辆、日
    特大型车辆(40吨及以上货车、拖挂车、加长车等) 30元/辆、日
    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 3元/辆、日
    自行车 1元/辆、日
    附件2:字167号附件2.rar

  • 关键字: 停车管理 柳州市 停车管理
  •    责任编辑:liu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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