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全省各地的市民都有望通过移动支付手段来乘坐公交车;65岁以上老人以及1.3米以下儿童都可能免费乘坐公交车……6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开《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全文,并开始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套建公交设施
草案规定,我省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尝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对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纳入首期建设计划,并在住宅小区首期交付使用时,同步完成建设、通过验收、投入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性客运服务设施,解决居民出行问题。
建设项目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各市将建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电)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管理、服务监督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营运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智能公交发展,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
公交车站不得摆摊设点,违者或罚3000元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不得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
对于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或者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临时变更公交线路至少提前10天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营运合同确定的线路、走向、站点、时间、班次营运。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方案,并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制定公交票价必须举行听证
对于市民最为关心的公交票价,将由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营运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并依法举行听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规定包括: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公示并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落实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减免票政策;
(三)在车厢内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四)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乘客投诉;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七)营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及时组织乘客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
(八)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十)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以及票价等信息。
全省65岁以上老人、1.3米以下儿童都免票
草案规定,公交免费对象包括:
(一)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其他持有免费乘车证件的人员;
(二)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
(三)乘客携带的重量30千克或者体积0.24立方米以下的物品。
到站不停、报站不清,司机或被罚2000元
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的规定包括: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三)按照核定的营运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营运,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中途掉头;
(四)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提供有效的报销票证,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对于,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中途掉头;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提供有效的报销票证;
未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等行为,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或面临200元罚款。
除导盲犬外,不得携带宠物坐公交
城市公交乘客应当遵守公共交通乘坐规则,须遵守的规定包括:
(一)按顺序排队等候乘车,先下后上;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乘车;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向车外抛扔废弃物;
(六)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营运、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15年6月9日至7月8日
【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中国安徽网,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交条例征求意见”。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jjfzhc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