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服〔2014〕16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
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的作用,缓解停车难、行车难矛盾,按照《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316号令)和省治堵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治堵办〔2014〕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停车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各地要坚持市场化方向,积极推进停车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停车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各类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有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收费,试行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应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对象的机动车停放,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
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收费差距。各地要根据交通发展及道路路网分布状况,合理调整停车收费分级区域,适当扩大中心区域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及城区外围分流。根据不同时段的交通流量变化、停车需求差别,拉大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白天与晚上的收费差距。对于城区外围的停车换乘场所、轨道交通停车换乘场所及旅游停车换乘场所,鼓励实施优惠停车收费政策,引导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市中心,减轻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二是合理制定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各地要根据城市中心区域、商业繁华区域变化扩大情况以及城市交通拥堵区域状况,适当提高核心区域、交通拥堵区域的城市道路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交通流量、缓解中心城区停车压力。三是优化停车计费方式。各地可以根据不同的停车需求,采取按时、按次、包月等多种停车计费方式。对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医院、车站等特别拥堵区域的停车,可以缩短单位计费时间或推行累增递进方式计价,以加快车位周转。
三、加强调研,切实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城市交通拥堵逐步缓解,是全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停车服务收费的具体政策。完善相关政策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出台停车收费政策要加强宣传解释,让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政策目标和政策内容,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