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1年3月28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个针对北京"停车难"问题出台的新政提出了诸多号称"史上最严"的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等设施,而其他单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挪移或者拆除。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承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且要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名示停车场的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按照核定的价格来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情况的其他经营活动,而且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等等。
特别提到的是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将社会开放并8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初此之外,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规划的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除了因为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做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