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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电子眼未检定不得作为罚款依据

    2013-09-18 10:38:47 来源:河南长安网 作者:郭跃华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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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眼”必须进行周期“体检”,否则,所采集的数据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电子眼”戴上了“紧箍咒”,以保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准确有效,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中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统计汇总,并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建立管理档案;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建档内容和使用单位设备增减情况,按年度进行周期检定。除周期检定外,每年还要随机抽取比例不小于5%的复核检定,公安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对广大交通参与者投诉的设备要进行重点检定。

    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 关键字: 道路监控 电子眼 检定
  •    责任编辑:智能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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