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3月起实施 - 城市智能交通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3月起实施

    2012-12-06 11:49:00 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王继富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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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已向社会公示。

    该办法不仅明确未来将出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对停车管理进行了规范,如不开正规发票,市民可拒付停车费,停车场管理不规范造成车辆损毁、丢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关键词·管理

    公安机关为停车场主管部门

    据市政府网站消息,《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其中明确公安机关为停车场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收入,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

    关键词·收费

    不开发票市民可拒付停车费

    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以及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小区道路停车业主依法自定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关键词·服务

    停车场应配建智能停车系统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

    管理人员应着装规范,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准确提供停车位使用信息。

    车辆损毁停车场应依法担责

    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停车位并设立明显标志。非残疾人驾驶或者非残疾人乘坐的车辆不得在残疾人停车位停放。

    几种情况不允许设道路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关键词·建设

    停车场投资入当地财政预算

    大连目前每年都要建一定数量的停车场,缓解停车难,此次,办法将停车场供应纳入相关部门计划,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个人建停车场可享优惠政策

    该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可设临时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并且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放停车场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还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从事经营性停车服务。

  • 关键字: 停车管理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责任编辑:智能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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