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通告中规定,严禁将机动车停放在城区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上,禁止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停车,违者将被依法抓拍。机动车有停车需求的,停放在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审批、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
根据济宁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调整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机动车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每辆次2元,过夜每辆次5元;大型客车、货车每辆次5元,过夜每辆次10元。
同时,为引导群众采取合理出行方式,调节城区汽车出行率,减少城区交通压力,按照“中心城区、长时间停车收费高,外围区域、短时间停车收费低”的原则,城区实行道路资源有偿使用,对城区不同路段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必须验收
城区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单位自备停车场、社区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等在内的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到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各停车场的标志、标线、进出通道、内部设施、安全防范、报警装置、管理制度等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到位,验收合格的予以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准停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准停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申领《停车场准停证》和手续不齐全的停车场将被依法取缔。
其中,政府投资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由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单位停车场、社区停车场等自备停车场,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准停证》后,由所属单位或物业部门按照《济宁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监管。
另外,按照城区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勘验论证后,统一划定、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安装和施划标志、标线。
鼓励自备停车场对外开放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凡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制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一律不得收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停车场,在办齐有关手续后向社会有偿开放使用。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大型货车和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禁止在城区各类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此外,现有大型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补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禁止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对擅自设立停车场或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市民可及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物价局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