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两客一危”车辆普遍安装应用了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有效提升了动态监控的水平和能力,大大降低了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率。而大部分普通货车仍然使用较为落后的2G动态监控技术,虽然在提醒纠正驾驶员违章驾驶行为,保障车辆行车安全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距离“两客一危”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效能还存在较多差距。为了提高人防+技防的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很多地区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正在加快推进普通货车智能视频监控系统(2G升4G)建设和应用工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虽然该项工作的有利性得到了普遍认可,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主动防御方面的好处,无可争议。可是,由于普货车辆总量较大、经营主体成分复杂、经营方式灵活,挂靠经营普遍存在,以及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涉及到多方的经济利益再分配,其中主要有管理部门、保险机构、通信运营商、运输企业、挂靠车主、监控平台服务商、监控系统服务商、车载终端制造商以及驾驶员等,除了政府管理部门是单纯考虑社会效益(当然个别人借机谋私利者例外),其他市场主体在考虑保障安全的社会效益以外,更多的是要考虑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不可避免的,在建设安装、监控运行的具体模式中,出现了不同的选择和谈判,各方主体在此过程中,进行了相互利益的平衡和争夺。为达到利益再分配,市场主体利益平衡,最终实现保障安全的社会效益的大目标,交通运输部门做了大量的统筹协调,政策推动工作,下面,就某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几种推广应用模式进行探析。
一、普通货运重卡智能视频监控系统(2G升4G)建设应用常见模式
(一)“动态监控服务商主导”模式(监控服务费模式)
动态监控服务商按年度收取服务费(首次收取1年服务费,含车载设备费、安装费、运行服务费),并负责自主购置、安装车载设备,提供整体动态监控服务(含流量费)。一是动态监控服务商和道路运输经营主体(企业或车主)签订服务合同,具体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二是动态监控服务商作为集成供应商,采购、安装设备时,可自行单独运作,也可物流快递商、网络平台、通信运营商等资本方合作开展,具体合作模式由动态监控服务商和对方磋商决定,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主体(企业、个人)和动态监控服务商相互之间的合同相对方关系。
(二)“通信服务商主导”模式(电话套餐费模式)
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收取电话套餐费(含设备费、安装费、流量费),与道路运输经营主体(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互为合同相对人,具体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通信运营商再与动态监控服务商签订合同,按合同条款各自承担责任,分工协作。通信运营商还可根据情况,寻求保险机构作为合作方,按照赔付率减低比例,由保险机构商反馈受益资金,进而减低电话套餐的费用,利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
在市场实践中,通信运营商分别开发了不同的套餐模式。一是移动公司套餐模式。移动公司作为集成供应商,由其再与动态监控商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收取100-200元/月的电话套餐费(含车载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运维费、监控服务费),具体采购、安装设备的分工和权益,和动态监控服务商磋商确定。后期,移动公司负责对动态监控商的服务进行监督考核,并向其支付监控服务费(套餐的一定比例)。二是电信公司套餐模式。电信公司、运输主体、动态监控服务商签订三方协议合同,约定各自义务和责任,电信公司收取139、179元/月电话套餐费(含车载设备费、安装费、流量费,不含监控服务费),电信公司与运输主体合同约定买套餐、送设备;电信公司与动态监控服务商合同约定,由动态监控服务商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提供监控服务,具体车载设备的选型和采购具体事宜由其双方商定,电信公司承担技术标准把关责任;运输主体与动态监控服务商合同约定,由动态监控服务商提供约定的监控服务内容,运输主体向动态监控服务商直接支付监控服务费。三是联通公司套餐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区的联通公司提供了2两种套餐模式,可供选择:第一种,高级套餐模式(139元/月以上,三年在网),联通公司相当于集成商,收取运输主体的套餐费后,负责承担设备采购、安装、监控、流量和设备运维等一切事宜,联通公司和动态监控服务商签订合作协议合同,联通公司向其直接支付动态监控服务费,联通公司自行采购设备,交由动态监控服务商负责安装、运维,提高监控服务。第二种,普通套餐模式(69元/月或79元/月,三年在网),联通公司、运输主体、动态监控服务商、保险机构签订4方合作协议合同,各自承担约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运输主体向联通公司支付套餐费(含设备、安装、流量和设备运维费),运输主体按约定购买所合作保险机构的保险服务,保险机构按照赔付率减低比例,向联通公司返还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付动态监控服务商的监控服务费。联通公司和动态监控服务商商定具体设备采购、安装、监控、运维的分工事宜。另外,联通公司还提供增值服务(建立流量池)、云服务(带宽、运算、存储、视频分析、平台运维升级等)。联通公司模式需要运输主体签订在网3年的协议,并进行担保。
(三)“保险机构主导模式”(保险费模式)
保险机构与动态监控服务商或运输主体签订协议合同,保险机构负责采购车载设备、安装设备,按照赔付率减低比例,从理赔赔付费用中抽取一部分资金反哺设备采购、安装、监控、流量费和运维费。但这种模式局限性较强,受保险政策制约,受实际赔付率限制。不过,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普通货运重卡智能视频监控系统(2G升4G)的建设和应用,除了极大的社会安全效益,保险行业就是最大的收益者,随着事故率的极大降低,保险赔付率势必大幅快速下降,符合保险行业“风险减量”的目标。为此,如果是作为道路运输市场主体,还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积极争取“风险减量”的成果惠及运输行业,或减低保险费,或减低监控服务费,或者减低设备费,或以其他公平的市场分配形式,让广大运输企业和重卡司机收益。
二、普通货运重卡智能视频监控系统(2G升4G)建设应用常见问题
(一)动态监控系统技术指标不合格
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部门极个别人为谋求私利,强制指定产品品牌、供应商和服务商,或强制推荐建设应用模式及套餐。造成市场缺乏公平竞争,优质产品和服务难以进入。二是服务提供方以次从好,为节约成本在采购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偷梁换柱,购置部分质量和性能较差的设备,包括车载终端主机芯片算力差、存储介质寿命短空间小、智能视频设备功能不全等问题。三是动态监控平台功能指标达不到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更满足不了实际智能监控监管需要。
(二)各方利益分配不均,终端用户(车主)利益受损
部分动态监控集成商、服务商,甚至运输企业,借普通货运重卡智能视频监控系统(2G升4G)推广应用的大环境优势,借自身行业地位优势,变相垄断市场,对挂靠车主搭车收费,以及采取一次性收取2年甚至3年的服务费。这样还会造成后期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市场形成壁垒,甚至规模较小的服务商或企业携款而逃的极大风险。为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做好行业调解工作,还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加大对服务主体的第三方评价公示工作,对优质服务主体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推介。引导更多的行业和主体参与公平竞争,进而优胜劣汰,质优价廉。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输企业采取强制安装手段,激化矛盾
目前政策机制下,尚没有对普通货车进行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政策依据,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企业,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求车辆按照,当然,企业和车主有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执行的除外。普通货运重卡智能视频监控系统(2G升4G)建设应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一定要好事办好,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多方共赢,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让企业、车户都充分认识到好处,不要让驾驶员误认为单纯就是一套监控驾驶行为的设备,不要误认为是影响司机个人隐私的摄像头,要充分宣传该设备的智能智慧功能、在主动防御驾驶风险方面的功能。另外,不要一装了事,要加强教育培训,要让监控员熟悉掌握监控知识,让驾驶员掌握主动防御知识,用尽用好监控设备和平台,发挥最大效能,保障运输安全,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保车辆安全、保企业安全,保一方平安、保社会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