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从其定义可以看出平台公司的设立人为政府或其部门和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政府拟发展的项目进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相比较政府而言,从主体资格上更容易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融资行为,加之一直以来地方政府对平台公司债务的隐性担保行为,也无形中加大了平台公司的信用评级,更容易获得较大数额的融资。平台公司虽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但由于它设立之初便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加之其由政府部门人员实际控制,企业发展并没有完全依照市场要求进行,很多地方的平台公司纯粹作为融资主体,架在政府和银行之间,履行其融资职能;也有部分平台公司,在具有前瞻性的战略引导以及良性的运作之下,逐步的适应市场要求,也履行一些政府项目管理职能,公司也能够市场化的运作,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从平台公司的产生以及发展历程来看,其作为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能够持续快速的发展有其必然性,它的存在有效的帮助了地方政府实现了融资行为,缓解了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下产生的困境,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项目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很多外在客观原因,平台公司的发展没有实现良性的循环,虽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但资产负债率并不低,其大量的向银行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举借债务,没有完善的偿债机制,也使得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逐年增加,以至于给地方政府造成了极大的财政金融风险。
《通知》中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从上述对平台公司清理的原则来看,平台公司再不能单纯作为融资平台而存在了,对于一些能够实现商业运作,能够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平台公司,即便承担一定的融资任务也还是可以继续存在的。
综上可知,平台公司只有实现良性运作、规范发展才能继续存续,其自主经营产生的债务不能由地方政府进行兜底偿还。除上述《通知》外,近两年发布的“50号文”、“87号文”、“92号文”、“192号文”、“资管新规”、“私募新规”、“194号文”等最新政策文件,也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路径。那么,如何通过平台公司的有序发展来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难题呢,我认为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利用地方现有公共停车资源发展智慧停车项目,帮助平台公司实现实体化转型,既能解决当地停车难的问题,又能促进平台公司靠自有现金流自主经营,政府不必进行担保,当平台公司实体化发展顺利之后,也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其他PPP项目。
在很多三四线城市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既给社会公众出行带来不便,也给城市管理者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城市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属于当下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问题,停车产业内,很多的投资人也都关注到了城市停车行业内的投资机遇,但是多数为商业停车项目,对于城市而言,还有少部分公共停车资源可以利用。对于一些地方而言,公共停车资源都没有被纳入平台公司的“垄断”资源里,平台公司若要实现实体化转型,可以充分借用此次机会。城市公共停车资源作为现有未被开发利用的资源,若按照停车产业规律加以开发利用,对于平台公司而言便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入,利于今后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进行市场化融资。政府可利用该部分资金盘活城市内其他存量资产,拓展其他项目的发展,能够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